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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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准确核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引导居民诚信申报,全面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确保救助资金精准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政府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个人和其家庭
2、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算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重病、就学、就业成本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发改、财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银行、金融证券、税务、统计、公积金、教育、司法、残联、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住房保障和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实施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城乡低收入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经费和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所需经费,负责提供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负责提供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银信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银行存款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从事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确定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各项收入指标的计算标准和统计口径。金融证券部门负责协调证
4、券机构依法无偿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持有的有价证券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公积金缴纳和使用信息。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就学及低收入家庭教育救助有关信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法律援助有关信息。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等级及相关救助信息。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提供服务支持。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收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S)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
5、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五)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七)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人士;(二)在监狱等服刑场所内服刑的人员;(S)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四)人民法院宣告的失踪人员;(五)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
6、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总和。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
7、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S)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变卖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以及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性收入。(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
8、养老待遇、遗属补助、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扶、抚)养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彩票收益等。(五)其他收入:指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第七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政府对为国家、
9、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二)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奖励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四)政府给予的临时救助、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等临时性救助金。(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其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部分除外。(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
10、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A)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九)从业人员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缴代扣和个人灵活就业方式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一)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四章计算评估程序与方法第八条
11、家庭收入核算评估程序方法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指导、监督核算评估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与工作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适时调整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项目与标准;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核算评估意见,并作出相关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牵头,财政、人社、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项目、标准的实施,解决实际核算评估中遇到的问题。(一)核算评估程序L收入申报。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指导下,由户主代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收入变化情况。
12、2 .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及义务人的授权,委托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及相关法定义务人的户籍人口、房产、机动车、农机、个体工商登记以及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核对,并获取核对报告。以上所称义务人是指不与社会救助家庭申请人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人员。3 .实证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按照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的项目、标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情况,并作详细记录。4核算评估。乡镇人民政府根
13、据信息核对与实证调查情况,按照当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标准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核算评估。(二)核算评估方法L工资性收入。按照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和银行打卡工资存折流水核算,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以上核算评估的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社和统计部门出具文件,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相关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核算:(1)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和银行流水帐等相关收入证明。(2)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人员,城镇的可参照务工
14、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农村的可参照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2、经营净收入。(1)种植业收入以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2)养殖业等收入以当地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数量核算。(3)其他家庭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收入凭证的,按凭证收入核算;无收入凭证,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核算;无收入证明,按经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财产净收入。(1)财产租赁、转让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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