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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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单位确定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易遭受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
2、、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检查结果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
3、机构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第四条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重点单位确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划定和公告气象灾害风险区域。重点单位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风
4、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规模、重要性、工作特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学校(含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火车站、客运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图书馆、体育场馆、商场、旅游景区、主题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四)铁路、道路、航道、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五)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
5、大型农场、大型林场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六)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或者文物收藏单位;(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A)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作为拟定重点单位:(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二)在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内的大型企业;(S)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相关单位认为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
6、当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作为拟定重点单位。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列入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气)站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单位不经评审,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列入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第十条重点单位目录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且未列入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及时告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重点单位
7、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将其移出重点单位目录。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重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系方式、所属行业、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等,并根据重点单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单位之间实现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情等信息的共享。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
8、责任制,按照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三条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二)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以及自救、互救等工作;(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第十四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二)定期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巡查,对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三
9、)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组织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以及救援等工作;(五)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气象灾情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配合做好灾情调查工作;(六)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档案;(七)完成本单位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五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每年对相关岗位的员工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笫十六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设计避灾路线图和明确避灾场所,储备气象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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