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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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月4日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
2、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自治区根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每年对耕地保护及田长制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激励。第三条自治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自治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草案和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第四条自治区耕
3、地保护激励对象评定程序。(一)组织评定县级拟激励名单。每年7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综合自治区对各设区市以及各设区市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提出15-25个受激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名额分配意见。各设区市根据分配名额推荐拟受激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候选名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定,提出自治区拟激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名单;(二)确认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每年8月,自治区拟激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名单经评定后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年度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直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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