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关于发布《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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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23.01.19生效日期:2023.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中国结算关于发布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的工作部署,规范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业务安排,防控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修订形成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3年1月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现予以发布,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办法实施时间另行通知。特此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19日附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开通内地与香港市场全部共同交易日的港股通交易,防范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的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及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是指交易当日至其对应的港股交收日(含)期间,至少有一日为内地节假
3、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的内地与香港市场共同交易日。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会员以及其他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参与港股通交易,结算参与人办理相应结算业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办理。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参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经纪业务资金结算的,应当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满足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资金头寸管理要求。结算参与人参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托管业务资金结算的,应当会同其托管业务客户联合建立交易与资金头寸信息核验机制。交易与资金头寸信息核验机制,是指结算参与人托管业务客户根据其当日交易情况自行计算并准备其应提前到账
4、资金,将相关信息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核验后,足额准备当日应提前到账资金并及时划付至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第五条结算参与人应当于交易当日17:00前将应提前到账资金足额划付至其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应提前到账资金=当日交易买卖轧差应付金额(含税费)X资金提前到账调整系数。资金提前到账调整系数由本公司另行发布。第六条经纪业务及自营业务结算参与人应当自行计算并足额准备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应提前到账资金。第七条托管业务结算参与人应当会同其托管业务客户通过交易与资金头寸信息核验机制,足额准备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应提前到账资金。本公司可以对结算参与人与其托管业务客户之间建立的交易与资金头寸信息核验机制进行抽查。
5、第八条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的交收完成前,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应提前到账资金进行可提款额度限制。第九条港股通证券的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落在内地节假日或者内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的,本公司将结合内地与香港地区节假日安排对内地股权登记日进行相应调整,并编制发布港股通股权登记日对应表。第十条在港股通证券分拆合并业务中,有并行买卖的首个代码转换日或者无并行买卖的转换日为内地节假日或者内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的,本公司通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者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前述内地节假日之前的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接受该证券的港股通交易申报,并予以公告。在暂停接受交易申报的最后一个新增港股通交易
6、日前,港股通证券取消分拆合并的,本公司可以通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者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该证券的港股通交易申报,并予以公告。在内地节假日期间,港股通证券取消分拆合并的,本公司会同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者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内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继续暂停接受该证券的港股通交易申报,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结算参与人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未完成资金提前到账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二未完成提前到账资金缺口X1%。X违约天数;(二)收取资金垫息,垫息=未完成提前到账资金缺口X垫资利率X违约天数/360;(三)动用境外商业银行授信的,相关授信成本向该结算
7、参与人收取;(四)计入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综合评价,进行相应业务扣分。第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未完成资金提前到账,且于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前仍未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暂停其港股通全部或者部分结算业务资格,并通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者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相关证券账户的港股通买入申报。对于经纪业务或者自营业务,通知暂停接受相关交易所会员全部自营证券账户的港股通买入申报。对于托管业务,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通知暂停接受所申报证券账户的港股通买入申报。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足应付资金、违约金和利息的,本公
8、司可以恢复其结算业务资格,并通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者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相关证券账户的港股通买入申报。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实施时间另行通知)。附件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023年1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含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与深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
9、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彳壬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沪股通与深股通业务涉及的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港股通(本细则中的港股通包含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业务涉及的账户管理、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办理。第三条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及各自业务规则,办理沪港通与深港通相关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第四条本公司在沪港通与深港通业务中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沪
10、股通与深股通业务第五条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获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向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香港结算参与沪港通业务的批复;(二)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三)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四)董事会关于同意香港结算申请成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的表决议案;(五)香港地区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结算申请成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的法律意见书;(六)香港结算业务运作概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组织架构、管理团队、业务运作流程等;(七)最近两年的相关财务审计资料;(八)董事会或董事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
11、效身份证明文件;(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十)已签署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十一)公司最新组织章程及公证书;(十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结算进行沪港通准备的文件;(十三)公司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结算技术设施和结算部门人员配备情况;结算业务相关风险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主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十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香港结算参与深股通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开展深股通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适用于深股通业务的上述第(一)、(八)、(九)、(十)、(十二)、(十四)项书面申请材料。第六条香港结算以香港
12、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称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与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深股通取得的证券。香港结算申请开立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董事会或董事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七条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沪股通与深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香港结算的名义存管在本公司,分别登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第八条沪股通与深股通投
13、资者因分立、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业务取得上交所或者深交所上市的非沪股通或非深股通证券的,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取得非上交所或者非深交所上市证券的,结合具体情况做现金结算等安排。第九条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不得办理除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协助执行以外的沪股通与深股通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经上交所或者深交所确认的除外。第十条香港结算开展沪股通与深股通业务,需分别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缴纳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弥补香港结算发生交收违约时的损失及流动性垫付。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中的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按照双方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
14、则,香港结算无需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及具有互保功能的证券结算保证金,不分担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第十一条香港结算应当就境外投资者达成的沪股通和深股通交易对本公司履行交收责任。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应当按要求分别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指定相当于违约金额的证券或提交其他担保品。香港结算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不足部分本公司按照香港结算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违约对应的交易日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扣券处理。第十二条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其采取计收违约金和违约资金的利息、提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提高证券结算保证金缴
15、纳额度、报告监管部门、提请上交所或者深交所暂停其证券账户买入交易等其他措施。第十三条香港结算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后下一交收日仍不能补足违约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本公司有权卖出所扣证券,以卖出款项抵补上述金额,剩余部分返还香港结算,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向香港结算追索。第十四条香港结算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所形成的登记、存管、结算原始凭证及各类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第三章港股通业务第一节账户设置第十五条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并用于与香港结算进行证券交收。第十六条港股通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
16、账户或者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第二节存管和托管第十七条港股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将取得的证券托管于境内证券公司,由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本公司存管。第十八条本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将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本公司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港股通投资者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
17、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第二十条本公司根据港股通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相应证券的交易过户。第二十一条港股通投资者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质押业务以及协助执行,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三节名义持有人服务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现金红利派发、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送股、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分拆及合并、投票、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本公司暂不提供港股通股票的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
18、售,以及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发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服务。第二十四条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取得联交所上市非港股通证券的,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证券权益分派、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证券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取得非联交所上市证券的,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具体安排由本公司商香港结算确定。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办理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在收到香港结算或上市公司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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