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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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与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工作效率,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由国家、省、市和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
2、或需要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以及各类配合省、市“智慧城市”“数字政府”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等内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成果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县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发展思路,推动全县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数据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共享交换。第四条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
3、会),负责统一组织、研究、审议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规划、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年度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开展项目实施决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大数据中心,与县委网信办共同负责拟订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导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工作,研究指导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查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信息系统创新等情况。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等级保护备案。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
4、统项目资金的审核,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县国家保密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等情况。县档案馆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技术评审、评估论证和验收等;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五条县委网信办、县大数据中心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建设项目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调整,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
5、批准。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现实基础、发展趋势、总体要求、主攻方向、重大任务和优先行动等。第六条符合建设规划的方向、领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密和非涉密性质,研究形成具体项目,在上一年度末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项目申报一年一次,特殊情况经审定委员会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处理。第七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前置审查。纳入年度计划的涉密项目,报县国家保密局组织前置审查;非涉密项目,报县大数据中心组织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第八条纳入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规划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申请项目立项
6、、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前提和依据。未通过前置审查和立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不得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九条申报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时,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采购需求,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县大数据中心按资金来源对申报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使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技术方案,并报县大数据中心审查,县大数据中心提出立项建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县大数据中心应当现场调研,优化建设内容,完善技术方案。因特殊原因需要满足时效要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跨部门跨领
7、域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大数据中心。可研报告须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目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牵头部门统一编制,并报县大数据中心。第十条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承建方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投入运行。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县国家保密局、县大数据中心共同组织验收。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国家保密局
8、组织办理涉密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工程决算审计。第十一条各部门所有新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均应在县大数据中心备案,全口径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该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度。涉及多部门共建的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当按照中华
9、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任何单位不得规避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在省级财政部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前采购人应当在省政府采购网将采购意向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前30日。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合同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涉及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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