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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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荀土地2z屋行:段绻(卤未住登他的建筑调清认定处理实施恐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2、补偿办法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认定处理办法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未经登记的建筑,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办理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筑。被调查人,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现状建筑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违法占有人。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庭院式居住房屋(两层及两层以下建筑)。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集体所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企业(公司)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企业(公司
3、)以企业或者公司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第三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占地面积、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调查第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通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查阅档案和入户调查,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调查内容具体包括:(一)被调查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户籍情况等;(二)被调查人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位置、房屋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
4、、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规划证载用途、现状实际用途、不动产或房屋所有权登记簿情况等;(三)被调查人土地使用状况: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情况及土地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用地手续情况等;(四)是否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对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核实确认。第七条调查采取入户调查、实际测量、查阅档案以及调查取证等方式。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被调查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房屋坐落位置、土地取得方式和建房时
5、间等情况,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核查档案记载,并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出具书面测绘报告。第三章认定和处理第八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认定工作。第九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房屋调查情况,对被调查人士地使用权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土地认定意见书,载明土地调查面积、性质、用途、土地取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等内容,并对建筑物建造是否合法作出认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
6、筑的违法程度作出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并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将重新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向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出具法律文书。被调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第十一条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且证载土地面积与现状占地面积一致的,以证载土地面积为准;不能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的,以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土地登记薄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第十二条被调查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在1987年2月25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行前取得,且能够提供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情况、无侵害相邻关系、无土地变化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被调查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按合法土地面积认定。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面积与现状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如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出
8、具的宗地四至范围清晰、邻界无争议的证明,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一)对证载土地面积明显大于现状占地面积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对土地证件进行撤销或者更正,并确定合法土地面积;对证载土地面积大于现状占地面积,差距不明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证载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二)对证载土地面积小于现状占地面积,且现状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占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三)对证载土地面积小于现状占地面积,且证载土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现状占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200平方米认定合法土地面积。(四)对证载土地面积小于现状占地面积,且证载土地面积超过20
9、0平方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证载土地面积认定合法土地面积。第十三条已建成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未办理首次登记,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有效证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定合法土地面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认定的合法土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L0的标准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并出具认定意见书,载明合法房屋面积、用途及违法房屋面积等。对认定的合法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第十四条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结构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证载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
10、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第十五条居民自建住宅不动产登记或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有误差时,在未翻建、改建、扩建的情况下,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与房屋一体建成,遗漏登记的檐廊及楼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登记。第十六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在翻建、改建、扩建后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的,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定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结合原房屋现状、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登记;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由不动产登记
11、部门按照原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用途,以实际结构予以登记。第十七条已建成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被调查人能够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定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予以登记。第十八条已建成的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被调查人能够提供原城关镇人民政府、原城郊乡人民政府在1996年1月1日前颁发的私房准建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经鉴定属实后,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予以认定,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的土地、建筑面积和用途予以登记。第十九条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被调查人能够提供不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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