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1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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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由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首发 A 股所募集的、专门用于黄岩年产 8 万吨和天津年产 5 万吨塑料管道投资项目的资金。(当募集
2、资金含义变化时,公司需适时修改本条款)。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依法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
3、未履行法定批1,),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专户个数若需超过募投项目数量,需报深交所同意。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代表人(以称“保代”)、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
4、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代;(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代;(四)保代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代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代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代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代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5、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2,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十一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一)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均需按年度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四)
6、董事会审议通过;(五)总经理负责组织执行。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三)总经理审批;(四)财务部门执行。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指定证券部会同财务部负责执行。(二)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三)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单独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四)项目完成后,由公司指定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7、、3,、,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财务部、审计部等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手续。第十七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提交项目投资效果报告。财务部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资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超过计划进度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
8、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调整项目投资计划,调整后的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增项目投资总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9、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代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
10、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代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六
11、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保代、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经股东大5,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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