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永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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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二一一年十二月,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
2、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3、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4、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
5、务陷入停顿;,(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八)涉及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6、;,(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7、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六)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九)
8、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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