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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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10,1,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库处,20021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00210,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改革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200210,4,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
2、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200210,5,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200210,6,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200210,7,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或局零余额账户);,200210,8,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200210,9,财政部门为同级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200210,10,经人民政府批准或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同级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3、)。,200210,1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200210,12,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200210,13,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200210,14,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通知
4、,代理银行根据支付通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200210,15,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根据支付通知,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200210,16,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200210,17,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
5、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向二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200210,18,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200210,19,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
6、支付的原则。,200210,20,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 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200210,21,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200210,22,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200210,2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200210,24,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
7、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200210,25,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200210,26,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200210,27,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书,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
8、分别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和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一份;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一份。预算外资金专户印鉴按现行办法管理。,200210,28,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200210,29,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
9、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预算单位多头开户。,200210,30,第十九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200210,31,第二十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200210,32,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200210,33,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200210,34,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资金
10、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200210,35,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另文下达。,200210,36,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200210,37,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超过一定额度(省级为5000万元,地市级为1000万元,县级为10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200210,38,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
11、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超过一定额度(额度数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200210,39,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帐、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200210,40,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200210,41,第二
12、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200210,42,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200210,43,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200210,44,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200210,45,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通知,办理预算外资金专
13、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200210,46,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200210,47,第三十二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200210,48,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200210,49,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200210,50,第六节 账册管理,200210,51,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200210,52,第三十六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
14、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200210,53,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200210,54,第三十八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200210,55,第三十九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
15、金的支出活动。,200210,56,第四十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200210,57,第三章 用款计划,200210,58,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季度和分月用款计划。季度和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200210,59,第四十二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200210,60,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四)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
16、级科目编制。,200210,61,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200210,62,第四十五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00210,63,第四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
17、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五)报同级财政部门。,200210,64,第四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200210,65,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批同级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200210,66,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批复下
18、达同级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总数,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格式,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200210,67,第五十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200210,68,第五十一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00210,69,第五十二条
19、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200210,70,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200210,71,第一节 一般程序,200210,72,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200210,73,第五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六),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七)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200210,74,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
20、类支出按项目填写。,200210,75,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八)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九),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200210,76,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部门。,200210,77,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的支付通知,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200210,78
21、,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十)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200210,79,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登记总分类帐。,200210,80,第六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
22、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200210,81,第二节 工资支出,200210,82,第六十一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根据支付通知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200210,83,第六十二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
23、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200210,84,第六十三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200210,85,第六十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日前提供下一个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200210,86,第六十五条 编制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
24、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200210,87,第六十六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列出应由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清单,计算代扣款项,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区别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分别负担的资金数额,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工资代发银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200210,88,发放工资汇总表应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200210,89,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的支付通知,通过
25、同级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200210,90,第六十八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各基层预算单位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发支付通知,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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