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公司章程(4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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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四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录,总则.1经营宗旨和范围.1股份.2第一节 股份发行.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8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1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3董事会.16第一节 董事.16第二节 独立董事.18第三节 董事会.21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监事会.27第一节 监事.27第二节 监事会.28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29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9第二节 内部审计.30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0通知与公告.31第一节 通知.31第二节 公告.31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2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2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3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4第十二章 附则.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
3、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原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渝高注册号 500901000006054”。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4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67.00 万股,并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CHONGQING MAS SCI.TECH.CO.,
4、LTD.。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创业路 105 号高科创业园 C2 区 6 层邮政编码:400039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13.80 万元。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团结、创新、诚信、服务,努力成为国内领先、国1,(一),(二),(三),(四),(五),(六),(七),际先进的矿山安全高科技企业。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硬件、矿山专用设备、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开发、制造、
6、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气机械及器材、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及器材(不含卫星地面发射和接收设备)的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销售五金。(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或许可的,取得审批或许可后,方可经营。),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4,4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4,400 万股;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如下:境内自然人马焰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8,3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41.5909%;境内自然人叶立胜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6,3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4.3182%;境内自然人包发圣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
8、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4,0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9.0909%;境内自然人程岩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3,0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6.8182%;境内自然人吴诚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2,5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5.6818%;境内自然人谢兴智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2,4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5.4545%;境内自然
9、人张健媛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2,(八),(九),(十),(五),(二),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2,0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4.5455%;境内自然人刘耘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5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3.4091%;境内自然人黄险波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1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2.5000%;境内自然人程世霖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
10、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9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2.0455%;(十一)境内自然人盛倩婷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8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8182%;(十二)境内自然人周丽芬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7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5909%;(十三)境内自然人陈建军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3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6818
11、%;(十四)境内自然人唐学锋 2010 年 1 月 22 日以其所持重庆梅安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2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4545%;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213.80 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二)(三)(四),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四),(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二)(三),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
13、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14、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15、的公司股份。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4,(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的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16、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17、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所持有的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18、规定的其他权利。5,(二),(三),(四),(五),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19、%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20、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21、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一),(二),(五),(六),(七),(九),(一),(二),(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
22、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四)(八)(十),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
23、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7,(四),(五),(二),(三),(六),(一),(二),(三),(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24、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四)(五),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供网
25、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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