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陇化工:公司章程(6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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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目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 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 股 东.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第五章 董 事 会.21第一节 董 事.21第二节 董事会.23第三节 独立董事.28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第七章 监事会.32第一节 监 事.32第二节 监事会.3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第一
2、节 财务会计制度.34第二节 内部审计.35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第一节 通 知.36第二节 公 告.3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7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8第十二章 附 则.39,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西陇
3、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广东西陇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508000006563。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1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1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000 万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Xilong Ch
4、emical Industry Incorporated Co.LTD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 1-3 号;邮政编码:515064。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5、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化学试剂、电子化学品等高端精细化工领,域,坚持 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培育一流职工,创造一流管理,建设一流企业,为公司职工创造更大收益,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多财富,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为国家化学试剂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并勇于承担起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等社会
6、责任,把公司发展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民族品牌的行业龙头。,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及化学试剂(涉及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粤)WH 安许证字2009D0543 号核准项目,有效期至 2012 年 8 月 12 日)、原料药及药用辅料(具体项目按编号为粤 20110277 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生产,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化学肥料、塑料制品的生产;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粤卫食证字2003第 0000A00017 号核准项目,期限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的生产、销售;化工原料与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汕安监(乙)字201
7、0000004 号核准项目经营,期限至 2012年 8 月 30 日)、日用化学品、玻璃器皿、五金、交电的销售。货物的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凡涉专项规定持专批证件方可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8、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黄伟波、黄伟鹏、黄少群、黄侦凯、黄侦杰、汕头市,名远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汇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利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迅飓投资有限公司。该等发起人以广东西陇化工有限公司截至 2008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以 1:0.69377 的比例折为股本将广东西陇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本公司。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 20,000 万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9、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10、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
11、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12、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13、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14、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15、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16、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17、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
18、司作出书面报告:1、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 5%以上时;2、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时。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
19、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0、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所上市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22、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23、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所上市
24、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第四
25、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一)(二)(三)(四),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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