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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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及支付结算法律讲座,第一讲票据法,一、票据:1、概念:依法签发 由自己或委托他人(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到期日或见票时(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2、种类,本票,汇票,支票,3、特征设权证券:失票人在提供相应的担保下可要求出票人补发或要求债务人付款。要式证券 文义证券 无因证券 金钱证券 返还证券: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应在背面提示付款处签章。,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行为产生的关系 权利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主体 债务人:真实签章人 主债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具有付款义务 次债务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具有担保义务2、金额:大小写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
2、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存单上大小写不致的情形:,二、非票据关系:民法上非票据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又相联系。2、票据资金关系:相分离又相联系。3、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和票据行为是分离的。,票据原因关系,定义;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相分离为原则,相关联为例外。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丙 信用社(付款人),票据资金关系,定义: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为原则,相关联为例外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丙 信用社(承兑人;付款人),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1、票据返还关系:票据权利人向欺诈、胁迫、盗窃或恶意取得票据及真实交易关系及债
3、权债务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申请。2、票据利益返还关系: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利益返还关系,定义:票据因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丙 信用社(付款人)该支票出票日为03年3月1日,金额为10万元,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给付对价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期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权利的取得,1、给付对价和善意取得(案例)2、三种例外未给付对价取得票据权利的是:赠与,继承,税收;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
4、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案例)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信用社 付款人,票据权利取得,例:甲为买货向乙签发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10万元支票,后乙直接用该张支票向丙买东西,丙将支票的收款人填上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由于甲在付款人处存款只有8万元,银行遂退票。丙向甲追索,甲拒付。甲丙甲乙丙,票据权利取得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向己方开户行A银行申请并获得承兑后,将该票据交付b公司。b公司持该票据向自己的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审查发现b公司提交的贴现申请资料中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经向A银行查询,
5、该票据确系A银行签发。经考虑,B银行认为该汇票虽无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既经A银行承兑,资金回收有一定保障性,且给予贴现的话会有较可观的贴现息,就办理了该笔业务。该票据到期后,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理由是a公司已告知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B银行诉至法院,要求A银行无条件付款。,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期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2)其他票据自票据到期日前提示。未按期提示承兑和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权利的消灭,因时效而消灭1、汇票和本票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算2、支票对出
6、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3、对前手追索权为6个月4、对前手再追索权为3个月,票据行为,(一)定义:以设立、变更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案例)、连带性(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2、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独立性效力案,老王系某大学一教师,1995年职称评定时因受剌激而致精神失常。老王曾因一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帐户。1996年4月5日老王签了一张1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建筑公司购买有关修建房屋用材料,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建筑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老王同意并找到其邻居小王(已单独立户
7、),随后小王进行了保证。建筑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甲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4月12日甲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百货商场购置计算机10台,4月16日百货商场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百货商场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甲公司和建筑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小王以老王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老王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能力:个人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如一精神病人签发一张支票。
8、2票据意思表示。如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通谋的意思表示所为的票据行为,不予保护。,票据行为形式要件,1、书面: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记载事项:(1)应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四项: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句、确定的金额、无条件付款的文句和出票日期。2)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法律会补充规定如商业汇票付款日期、票据出票地、付款地,(2)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禁止背书(3不得记载事项。指记载于票据上的使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
9、1)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票据仍然有效。如即期票据中的付款日期,票据用途,合同号等2)记载使票据、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是指行为人一经记载不仅使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或票据行为归于无效的事项。如附条件出票,附条件承兑,3、签章(签名、盖章为本名案例)1)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银
10、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5)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无效。(案例)6)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的出票人未按上述签章而盖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签名案例,1997年8月26日,被上诉人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签发了一张号码为IXIV20555923,收款人为富士坤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80万元,汇票到期日1998年1月23日,并由被上诉人予以承兑。汇票上无交易合同号码。同日,宣士绅公司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条宁支行申请贴现,上诉人
11、经审核后于同年9月3日予以了贴现。1998年1月23日,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条宁支行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被上诉人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被上诉人开户银行以收款人坤错,交易合同不复写为由予以退票。,签章不合法案例,2004年3月11日,埃司公司持丕莎公司出票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审查同意后,接受了背书人埃司公司的贴现请求,并向埃司公司发放了贴现款。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该银行向出票人丕莎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但被开户行以出票人存款不足为由退票。该商业银行遂将出票人丕莎公司和背书人埃司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续),出票人辩称,诉争票据上出票
12、人的签章是伪造的,出票人不应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埃司公司未提出异议。经鉴定,商业汇票上的财务专用章与丕莎公司在开户行预留印鉴卡上的印文一致,而经办人员的个人印章则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文不一致。经查明,诉争商业承兑汇票系被告埃司公司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购得,随后埃司公司找到丕莎公司的经办人李珊,让其在诉争票据上盖上了丕莎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因保管个人印章的出纳不在,埃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翔即自行刻制了一枚印章。,票据行为的代理要件,1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2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4须经本人授权。,票据代理越权或无权代理
13、,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汇票(1、概念和种类),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后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票(2、出票),1、行为:签发+交付(案例)“汇票”字样 绝对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2、记载事项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付款日期(未:见票即付)相对记载:付款地(未:付款人地)出票地(未:出票人地)3、出票的效力,出票案例,恒昌公司因与赛格公司有交易
14、关系而向赛格公司签发两张由无锡郊区农行承兑汇票给赛格公司,但这两张汇票在交付前被遗失,恒昌公司于8月2号登报声明作废,又于9月申请公示催告,但未申请除权判决 恒昌公司后来交付给赛格公司的是遗失汇票的第一联复印件和农行于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同意在复印件上盖汇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农行汇票专用章,但无恒昌公司签章。,出票的相关规定,1、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2、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
15、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汇票出票规定,1、需有票据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3、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汇票(背书),绝对:背书人的签章1、记载事项 被背书人的名称(可由他人记)相对:背书日期(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背书给两人以上的 3、禁止背书 4、背书效力,背书日
16、期的审查案例,004年8月6日,徐州市胜达装饰材料经销处持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900元的转帐支票一张到原告五星电器公司购买价值为1550元的“兄弟”牌传真机一台。原告收取支票后,将多出的差额350元用转帐支票退还徐州市胜达装饰材料经销部。该转帐支票的号码为DA/02 11825050,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支票字迹系原告财务人员书写。2004年9月9日,原告财务人员在核对账目时发现350元退款未被划走,被告却凭同是DA/02 11825050号码的支票于2004年8月23日划走原告存款127000元。原告到被告处查询,发现被告据以划走127000元的支票上的背书人为徐州市恒鑫电器设备经
17、销处,而不是徐州市胜达装饰材料经销处,支票上的字迹也非原告财务人员书写。,该支票虽与原告退款给徐州市胜达装饰材料经销处350元的支票票号同为DA/02 11825050,但该支票票面上标明的印制年份却与原告处留存的支票存根的印制年份不同,存根上的印制年份为2003年,而支票上标明的印制年份是2004年。该支票与原告留存的支票存根无法吻合,不是同一体。另外,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04年8月23日,背书日期却为2004年8月15日,且该支票上填写的被背书人的开户行是“中行营业厅”,而不是被告的真实正确的简称“中行营业部”。原告认为该支票明显是伪造的,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原告经多次与
18、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背书形式要求,1。、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3、特殊背书: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4、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禁止背书,1、出票人禁止背书:后手再背书的,背书无效.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背书人禁止背书禁止背书:后手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该票据可质押,贴现3、委托收款和质
19、押背书的,后手不得再转让和贴现;委托收款和质押票据的,应在票据上明示,否则不构成委托收款和质押,后手再背书的,当然有效.,出票人禁止背书案例,2002年3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系列产品,价值4500万元人民币,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为此,B公司与C银行于2002年3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980011至980019的9份银行承兑契约,各份契约均约定:承兑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兑申请人(B公司)应于汇票到期7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C银行),如到期日之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B公
20、司、C银行分别在上述9份承兑协议上签章。,同日,B公司、C银行、A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为C行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980011至980019的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B公司违约,C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B公司、C银行、A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C银行如约对B公司签发了9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A公司,付款人C银行,金额5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2年3月14日,到期日为2003年9月14日,各张汇票的票面上均载明“不得转让”字样。C银行在上述汇票的承兑人一栏签章承兑。之后,A公司于9月11日将上述9张共计4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委托其
21、开户银行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与A公司有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将汇票扣留,并于9月23日开出拒付证明。,银行汇票背书,1、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的效力,票据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证明效力: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票据法31条)(案例)票据权利担保效力,背书不连续案例,1998年11月2日,通州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向通州中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一份,
22、该汇票正面记载了出票人为金属公司,收款人为通州市金平建材厂,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5月2日,承兑协议编号为98118,金属公司在出票人栏内加盖了财务专用章,通州中行在承兑行栏内加盖了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记载了第一背书人为金平建材厂,被背书人为金平建材厂;第二背书人为张家港市丰驰物资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武汉金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物资公司为第五被背书人,亦为最后被背书人。1999年4月27日,华北电力物资公司委托北京工行石门分理处收款,通州中行于同年5月5日出具拒付理由书载明:此银承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同月11日北京工行石门分理处再次接受委托收
23、款,通州中行于同月19日以同一理由拒付,为此引起讼争。,背书不连续修正,票据贴现,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法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开户银行贴现与向开户银行贴现具有同等效力。但持票人与贴现行恶意串通的除外。)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形式审查,案例),1998年9月11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1999年3月11日,其它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重庆有色
24、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意公司。(为有色公司期货部组建而成,一套人马两套班子),创意公司于1998年9月10日与二轻公司签订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将上述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于同月17日为二轻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汇票(承兑),1、提示承兑(除见票即付外)1)绝对:承兑文句2、记载事项:承兑人签章(正面)2)相对:承兑日期(除见票后定期)3)不得记载事项:承兑不得附条件3、承兑人责任:到期
25、支付-N-迟延责任 不得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不解除责任,汇票(保证),绝对:“保证”字样;未记载的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保证人签章1 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地址 相对:被保证人名称(未:承兑人;出票人)保证日期(未:出票日期)2、与被保证人同责任(连带,不随其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3、两个以上保证人: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后追索权5、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在正面保证;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在背面或粘单上。,汇票(付款案例),见票即付-1个月1、提示付款期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 到期日起10天 见票后定期付 2、未按期提示付款: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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