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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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经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一二年八月,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第三章 股,份.5,第一节 股份发行.5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 股份转让.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 股东.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第五章 董事会.20第一节 董事.20第二节 董事会.22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第七章 监事会.29第一节 监事.29第二节 监事会.30第八章
2、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1第二节 内部审计.32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1,附,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3第一节 通知.33第二节 公告.3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5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6,第十二章,则.36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3、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9)5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5 年 10 月,经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52065 号文批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湘总字第 001237 号。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 万股,于 1999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2 年
4、3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0,000 万股,于 2002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484,000 股,向境外投资者安赛乐-米塔尔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516,000 股。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8,000,000 股
5、。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HUNAN VALIN STEELCO.,LTD.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园主楼,邮政编码:410004。,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15,650,025 元。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3,第十条,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6、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以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规模经济,效益;适应市场需要,加速结构调整,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能,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主营钢坯、无缝钢管、线材、棒
7、材、螺纹钢、,热轧超薄带钢卷、冷轧板卷、涂镀钢板、中小型材、热轧中板等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兼营外商投资企业获准开展的相关附属产品。,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起人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张家界,冶金
8、宾馆、湖南冶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4 月;长沙矿冶研究院、张家界冶金宾馆、湖南冶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产,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4 月。,第十九条,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015,650,025 股,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普 通 股4,3,015,650,025 股,其中外资股 903,939,125 股。公司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1,206,560,875 股国有法人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0.01;股东安赛乐-
9、米塔尔持 有 公 司 903,939,125 股外资股,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7;其他股东持有公司905,150,02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0.02。2005 年 10 月,经国家发改委、国家商务部批准,米塔尔钢铁公司(Mittal SteelCompany N.V.)受让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的 647,423,125 股国有法人股;2007 年 9 月 3 日,米塔尔钢铁公司被安赛乐-米塔尔吸收合并,米塔尔钢铁公司所持有公司的股份由合并后存续的主体安赛乐-米塔尔(ArcelorMittal)(公司注册号:B102468)承接并持有;2007 年 11 月 13 日
10、,安赛乐-米塔尔被安赛乐吸收合并,且随后安赛乐更名为安赛乐-米塔尔,安赛乐-米塔尔(公司注册号:B102468)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由其合并后存续的主体安赛乐-米塔尔(公司注册号:B 82 454)承接并持有。,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11、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持有人在转换期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相应的债权按转换价格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程序转换为公司的股份;完成债券转换后,代表相应债权被注销,同时公司向该持有人发行相应的普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应增加。,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5,(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
12、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
13、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4、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6,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15、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6、(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17、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7,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18、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19、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20、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8,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
21、方式,侵害公司利益。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若公司的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会或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监事职务;若公司的董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监事会或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董事职务;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涉嫌犯罪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应将其移送
22、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23、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9,(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24、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一年内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
25、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10,(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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