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场: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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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2012.8.24)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1,公司章程(2012.8.24),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
2、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附则,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公司章程(2012.8.24),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7
3、1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320000000004838)。公司 1998 年 8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223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0,000 万元“丝绸转债”。公司 2000 年 4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35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500 万股(A 股),于 2000 年 5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自 2000 年 5 月 29 日公司 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丝绸转债”持有人可按约定的价格,
4、将“丝绸转债”转换成公司的“丝绸股份”A 股并上市交易。截止 2003 年 8 月 27 日,“丝绸转债”已全部转换成“丝绸股份”A 股,计 48,777,338 股。公司 2002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85 号文核准,于 2002 年 9 月 9 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8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丝绸转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与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自 2003 年 4 月 14 日起“丝绸转 2”持有人可按约定的价格将“丝绸转 2”3,“,第九条,第十条,公司章
5、程(2012.8.24)转换成公司的“丝绸股份”A 股并上市交易。截止 2006 年 9 月 11 日,丝绸转 2”累计转换成股票 249,832,336 股,其余 45,863,100 元“丝绸转 2”由公司依据发行条款予以全部赎回。2006 年 5 月 15 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经相关股东会议批准。2006年 5 月 24 日,公司股票自股改完成后首日复牌交易,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 12 个月后分批上市交易。,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Silk Market Co.,Lt
6、d.Jingsu Wujiang公司住所: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邮政编码:215228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18,236,445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4,公司章程(20
7、12.8.24)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同时为全体股东提供最大的投资回报。,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公路货运(限指定的分支机构经营),热电生产、供应(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经营,纺织原料、针纺织
8、品、聚酯(PET)生产、销售,电脑绣花,仓储,蒸汽供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技术咨询,实业投资,国内贸易,企业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本企业及其成员企业自产的坯绸,本企业自产的染色、印花绸及化纤织物、电脑绣花系列产品、服装、服饰系列产品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5,公司章程(2012.8.24)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9、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公司发起人、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名称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服装集团公司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对外发展总公司,股份数(万股)29,216.60651.10260.401,106.8065.10,出资方式净资产现金现金现金现金,出资时间19981998199819981998,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8,236,44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18,236,445 股。,第二十条,
10、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6,公司章程(2012.8.2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85 号文批准,于 2002 年,9 月 9 日向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
11、值为人民币一百元。发行总额 8 亿元,期限五年。,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年利率 1.8%,每年付息一次,2003,年至 2007 年每年的 9 月 9 日为付息日。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为付息登记日,在每年可转债付息登记日及之前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当年债券利息,但可享有公司当年度的股票利润分配权益。在每年可转换债券付息登记日后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将与老股东共享当年度的股票利润权益。,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债券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期间,可以根据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按照当时的转股价格,申请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可
12、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期结束日前的 10 个工作日停止交易,但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不影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7,公司章程(2012.8.24),第二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按照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丝绸股份”二级市场平均收盘价格上浮 3%确定为 8.78 元。,第二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由于配股、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使股本总额发生变化,或当公司由于分立及其他原因使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由此导致股东权益发生变化,公司将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布。公司派息(分红)时不调整转股价
13、格。,第二十七条,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公司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当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时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 20%的幅度内降低转股价格,修正幅度超过 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修正的转股价格不低于修正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也不低于公司 A 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该权力的次数在 12 个月内不超过 1 次。公司行使转股价格的修正权力不得代替第二十六条所述转股价格的调整。,第二十八条,在可转换债券转换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30 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
14、价的 130%,则公司有权以面值 101.8%(含当年期利息)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首次赎回条件满足时公司不实施赎回的,公司当年将不得再行使赎回权。,第二十九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最后一年(2006 年 9 月 9 日起),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向公司要求以现金方式按面值 101.8%(含当年期利息)回售其全8,公司章程(2012.8.24)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将不得再行使回售权。如公司正在行使转股
15、价格“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启动阶段,则暂不执行该回售条款。,第三十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以面值 101.8%(含当年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要求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可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不得再行使回售权。,第三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债券数量少于,3,000 万元时,深圳交易所将进行公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可转换公司债
16、券持有人仍可按照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第三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时,对于尚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将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兑付本息。,第三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余额,公司当天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以现金兑付。,第三十四条,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每一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的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并于年检期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9,公司章程(2012.8.24),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17、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二)(三),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到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18、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10,公司章程(2012.8.24),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19、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0、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11,公司章程(2012.8.24)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21、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22、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12,(二),(三),(四),公司章程(2012.8.24),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23、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
24、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13,公司章程(2012.8.2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25、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五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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