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所有未过会企业深度分析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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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2008年上半年所有未过会企业深度分析报告,目录,目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重点问题分类统计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条文内容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案例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2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无形资产作价增资的合理性严重不足。2007年7月,公司大股东中国二重集团以原由公司无偿使用的58项专利和136项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2.16亿元向公司前身重装公司增资,二重公司设立时,中国二重集团
2、已将设计研究院、工艺研究所等科研部门投入公司,有关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已由公司掌握并无偿使用多年,是公司主导产品生产所必需的相关核心技术,是取得公司经营收入的前提条件,并已体现在公司过往的经营业绩中。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相关专利、非专利技术评估值为21,673.56 万元,公司以扣除评估基准日至移交日期间(2007 年1-6 月)的摊销值后的价值205,898,820.00 元作价入账,每年摊销并相应减少公司利润20,589,882.00 元。而2005年公司利润总额为仅为1,933万元。因此,发审委认为上述无形资产作价增资的合理性严重不足。上述无形资产进入公司后,按综合年限1
3、0年进行摊销,导致公司过往经营期间盈利能力的可比性存在严重缺陷,将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董事会成员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成员近三年内出现较大变化。公司在2006年1月选举了等十名董事,在2007年9月改选了五名董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同年11月又增选了四名独立董事,在该九名董事中仅保留了两名前届董事。公司及保荐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2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续1)3公司在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但在招股书中并
4、未详细披露导致波动的原因。,4.因债转股形成的股权退出安排对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的影响问题 公司前身重装公司是于2001 年12 月30 日由中国二重与华融公司和信达公司实施债转股方案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中国二重持有48.86%的股份、华融公司持有47.82%的股份、信达持有3.32%。债转股时,华融公司、信达公司和中国二重签署了债转股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制定了退出条款,并约定2000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为为退出期。退出方式包括回购、转让、置换等。2003年,公司通过向信达公司回购方式减资40万元;2007年7月,中国二重受让了华融公司15000万元的出资额。两次退出
5、均存在瑕疵。发审委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权退出协议对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影响,并要求保荐人就是否会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2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续2)5.募投项目资金安排不合理。本次公司拟募集资金29.16亿元,其中10.41亿元用于“提高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设计制造水平改造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为11.88亿元。根据招股书披露,截至到2007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累计投资5.1亿元(有多少是贷款未予披露)。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及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用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偿还上述贷款。但该项目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6、,且贷款期限应该比较长,贷款利率也较低。同时我们发现,在控股股东中国二重以国拨款进行增资时,就包含了该项目的7057万元的国拨款,因此招股书中关于该项目的资金安排是不准确的。对此,发审委要求按照国开行贷款和国债资金落实情况对该项目的资金安排予以重新表述。同时我们也关注到29亿元的募集资金中,安排了5亿元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获得了国家发改委发改工业20042015号的备案核准。发审委要求保荐人核查该项目备案批文的有效性6.公司尚有16处房产未取得权证,该等房产是由大股东投入的。未取得房产合计16 处,合计建筑面积10,998.64 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1.79%。计3 处房产,其中3
7、处房产未取得证书的原因在于上述房产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大股东中国二重签订,中国二重承诺在办理完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将其过户至公司名下。上述商品房的购房款已经付清,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剩余房产未能办理的原因是房产所属地块的权属人为中国二重及其关联方,土地性质为划拨地。为此,集团承诺尽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截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完毕,则中国二重将在一个月内以评估值购买上述房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2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5200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97万元、748万元、7034万元,其中200
8、7年净利润出现超常增长,主要是由于业务重组和职工薪酬变化所导致,但公司的相关说明和披露却无法得出上述业务重组和薪酬变化的合理性结论:1.业务重组的合理性2006年10月28日,公司将ET(互联网多媒体通信)业务相关资产以比帐面价值增值4.42%的评估值1,239万元出售给上海视通公司,同日上海视通以现金及相关资产1000万元出资设立北京利丰公司。利丰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小龙控制的北京昊天公司持有41%股权,公司持有19%股权,上海视通持有40%股权2008年3月28日,公司又受让北京昊天公司持有的利丰公司41%股权,从而持有利丰公司60%的股权。通过以上重组,2007年ET业
9、务不在公司报表内,而2005年、2006年110月ET业务在公司报表内核算,2008年又重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ET业务2005年、2006年营业利润发生亏损分别为1,142万元、3,050万元。公司于2006年10月28日将ET业务先出售给非关联的视通公司,又在同一日与视通公司及关联方一起设立利丰公司,并通过视通公司将ET业务装入关联方利丰公司。鉴于ET业务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大,而对ET业务的上述重组疑点不能得到合理解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2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续)2.职工薪酬变化的合理性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计算
10、的20052007 年度计列的职工薪酬分别为7,337万元,6,686万元、3,379万元。公司职工薪酬三年连续下降,2007年出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为5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52007年度研发人员及工资的情况计算的年度人均工资分别为14.42万元、14.43万元、8.99万元。公司研发人员人均工资2005、2006年基本一致,但2007 年大幅下降。公司薪酬变化是公司净利润变化的重要因素,但招股书明书对上述薪酬变化未能做出适当披露和合理解释。综上,无法判断2007年利润增长的合理性,不符合首发办法第四条的规定。3.发行人在本次申报前存在大额分配现金股利和账上留有大额货币资金和交易性
11、金融资产的情况公司20052007年末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余额合计分别为:1.18亿元、1.02亿元(均为现金)、1.26亿元,其中2007年末持交易性金融资产1.11亿元(主要是投资基金);另2006年度还分配股利1.09亿元,并在2006支付2,318万元、2007年支付8,631万元。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3.6亿元(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额为1.99亿元)。4.公司历史沿革中经历了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及废止过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3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材料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公司大股东1994年以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1984年公司的前身改
12、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大股东以航空工贸大厦一至二层4650平方米房产作价出资,记入“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当时的验资报告,其他材料无法证明大股东当时投资的是房屋所有权还是房屋使用权。如果是房屋所有权,则在1994年公司延长经营期限时,在公司没有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大股东无权将该房产的72个月使用权作价再向公司增资。因此,根据申请材料无法判断1994年大股东向公司增资的出资合法性。上述事项的存在,导致本次发行申请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3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续)2.本次部分开设新商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3、,存在无法如期获得开设新商场需要的房产、商务部批文和募集资金较长时间闲置等风险。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8.42亿元投资开设12家新商场,占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22亿的38%。上述12家新商场将租用他人房产开设,但是9家房产证在建设或尚未开工建设,上述拟租赁房屋可能因建设周期拖延、未及时办理完毕竣工、消防验收、房产证、不能达成租赁协议和租赁登记手续等情形,不能及时、合法交付公司使用,从而拖延新商场的开设时间,造成募集资金闲置。公司2007年末净资产为5.47亿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22亿元,募集资金是净资产的4倍,募集资金规模较大。此外,上述12家新设商场在开业前须获得商务部批准,目前只有1家获
14、得了商务部的批准,另有两家尚未获得商务部批准的情况下开业。因此,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 条文内容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案例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4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历史上存在出资不实或不规范问题1996年5月公司设立时,章程规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实物形式出资,但未移交 公司解释:华
15、信公司自1996年5月至1996年7月间一直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也没有建立正式的财务账目,各股东的实物资产也并未实际转移至公司名下,华信公司150万元的注册资本最终由67名出资人以货币形式全额缴付。保荐人意见:100万元实物资产未投入华信公司的影响已被消除。前述相关股东以等值货币代替实物资产补足其应缴付的100万元出资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律师意见:前述100万元实物资产未投入华信公司的影响已被消除。认为,前述股东以等值货币代替实物资产补足其应缴付的100万元出资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不利影响。1998年2月增资时,6名登记自然人股东以小型计算机、系统软件、联机工作站等实物资产按
16、1:1比例进行增资,作价900万元。该次出资已验资,但作价是由股东协商确定,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1999年1月11月,6名自然人股东分16笔向公司投入了900万元货币资金对原投入的实物资产进行了置换。大连工商局证明:公司在办理前述实物资产出资时虽进行了验资,但由于工商管理部门未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因此未对前述股东出资之实物进行资产评估。2008年,大连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增资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复核验证,并出具了专项复核报告 保荐人意见:存在瑕疵,但已置换,因此前述用于实物资产未经评估的影响已被消除并且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障碍。律师意见:影响已被消除,该等实物资产未经资产评估之事项不会
17、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4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续1)1.公司历史上存在出资不实或不规范问题(续)1998年8月实际控制人刘军以对大连金座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权益作价75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占当时注册资本的37.5%,并向公司移交了全部权利凭证(包括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截至到招股书公布之日,该楼仍未竣工,不具备使用条件。因此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停缓建工程领导小组出具了复函,对刘军将作为出资的相关权益交由股份公司的情况予以确认。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书面回函
18、,同意在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预售商品房具备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时,为发行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2004年12月31日,为稳健处理,公司全额计提了坏账,并列入2004年度损益。2008年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拟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刘军。转让价格为以2008年1月16日为估价时点的评估值,858万元。截至2008年1月30日,刘军向公司足额支付了款项。公司会计处理上冲销了三年以上其他应收款预付房款。保荐人认为:通过前述交易,公司尚未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房地产证明的相应风险已经解除。前述转让交易有利于公司资产管理且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不存在侵害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
19、实质性障碍。律师认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不利影响。针对上述历次出资不规范行为,证监会均予以了关注,其中,实际控制人刘军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作为出资未得到发审会的认可,认为存在以下问题:出资方式不符合当时情况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以增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益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虽然2004年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对上述750万元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且2008年1月公司根据董事会有关决议将上述权益作价858万元出售给刘军,但2007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出资到位的理由不充分,并且弥补出资不实的补救措施不恰当,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4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续2)2.关于募集资金投向问题 本次拟募集资金6.73亿元,其中4.72亿元全部用于软件外包业务,占募集资金总额的70%。鉴于公司目前的长期客户均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NEC、NTT DATA和日立软件公司,该等公司均为全球重要的软件厂商),因此发审委比较关注公司继续加大软件外包项目是否会导致公司的收入或利润来源依赖于关联方。3.关于人民币升值问题作为国内软件外包规模最大、出口创汇最高的软件企业之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中75%以上均为软件出口收入,而且该部分销售均以日元计价和结算,因此日元的汇率走势将会对公司盈利产
21、生重要影响。据此,公司进行了重大风险提示,但并未对人民币升值对公司竞争力的影响予以分析和披露。因此发审委要求予以补充披露。4.关于特殊业务模式问题作为软件外包商,公司签订的外包合同主要有三类:固定要员合同、个别订单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其中占比较大的是前两种合同。鉴于该等业务模式较为特殊,因此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固定要员合同、个别订单合同的具体收费模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4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续3)5.其他可借鉴和关注的问题 1)共同控制公司共拥有103名自然人股东和7名法人股东,其中刘军、张利民、王悦、李成金、孙健和潘玉玲6 人被界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6名股
22、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38.41%。理由如下:实际控制的对公司的表决权始终高于50%,实际拥有的股权比例合计始终高于30%,自1996年有限公司设立至2007年8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期间,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稳定,实际控制的对发行人其中刘军始终为第一大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上述6人担任公司董事的人数始终不低于董事(含独立董事)总数的50%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上述6人担任该6名自然人通过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保持一致,实现了对发行人共同、有效的控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案例4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续4)5.其他可借鉴和关
23、注的问题(续)2)委托持股和股权信托关系的建立与解除 公司设立时囿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人数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因此在工商注册时由6名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代持62名自然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2年12月。在信托法的出台下,将代持部分信托给中信信托和上海国际信托。2004年10月,为满足以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的目的,公司终止了股权信托,又恢复到由6人代持的状态。2007年6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为规范委托持股关系、避免产生纠纷,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关于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确认函,按委托持股人各自实际出资对应的财产权益及相应的出资比例确认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相关法律文件包括:签
24、署关于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确认函于2007年6月由大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2007年6月,6名自然人股东和97名委托持股人签署承诺函,承诺不会对本人、其他登记自然人或委托持股人实际拥有的股份或财产权益提出任何异议;如有任何相关方就其他自然人股东、其他委托持股人所拥有的股权、财产权益提出任何异议,其愿以其实际拥有的比例向该等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7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出具复函,认为:大连华信在自然人持股方面内部操作基本规范、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没有引发任何争议,此次解除股份代持关系法律文件齐备,也符合公司法的精神。基于以上考虑,我局对大连华信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变更为股份
25、公司不持异议2007年7月30日,商务部在改制批复中明确“同意解除公司部分股权代持关系”。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均发表了明确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 条文内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案例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案例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职工集资的行为,不符合首发办法第11条。近3 年公司为扩大生产能力,向内部职工以及其他企业集资进行了大量集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否案例分析,为规范该种行为,公司已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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