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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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对三丰智能 2011 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具体情况如下:一、公司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制度的情况(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2、方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汉平。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朱汉平持有公司 23,862,85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72%。2、其他主要关联方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外,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1)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股东,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关联关系,朱汉梅天津和光远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汉敏,9,942,8573,080,3581,988,571,16.571%主要股东5.134%主要股东3.314%关联股东,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汉平与朱汉梅为兄
3、妹关系,与朱汉敏为兄弟关系(2)公司控股子公司,序号,公司名称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主营业务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电气控制设备的生产、销售,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1,1,3,4,6,7,8,9,1,、,、,注:久丰智能 2010 年 6 月被收购后成为三丰智能的全资子公司(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如下:,序号25101112131415,姓名朱汉平斯华生陈绮璋张德柱袁 征曾新华谭力文陶德馨沈 烈汪 斌戴应华周海泉朱汉梅李静岚任海伟,公司职务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董事、副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董事董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4、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4)其他关联方公司其他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序号23,名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斯华生黄丽芬,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关联关系朱汉平持有10%的股权本公司股东朱汉梅配偶与朱汉平为夫妻关系,(二)公司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情况三丰智能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5、用公司资源。保荐机构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后,认为:三丰智能2,、,、,、,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二、公司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的情况,三丰智能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经营决策制度和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
6、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三丰智能制定了上述制度尽可能避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保荐机构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审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资料,抽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等资料后,认为:三丰智能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2011 年度公司不存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三、公司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
7、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丰智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利与程序做出了规定:,1、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决策程序、关联股东和利益冲突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关内容包括:,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3,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8、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应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9、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10、任。,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回避表决的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及批准,并及时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时,该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4,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项交易是否对公
11、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等。,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在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1)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合同或协议;,(2)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12、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二十五条 股
13、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5,(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7)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二十六条 关联董
14、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2)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3)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第二十七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2)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3)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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