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5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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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投保方权益的常用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不丧失价值选择条款保单转让条款共同灾难条款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战争条款自杀条款,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条款内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宽限期一般是应缴保费日后的31天或60天。目的 避免合同非故意的失效,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法律后果宽限期内合同仍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扣除欠缴保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当期保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合同中止)保险
2、法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思 考 1.什么是复效?2.复效时是否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复效时为什么要尽告知义务?3.复效和重新投保有何区别?,案 例,1998年8月27日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
3、额3万元,年缴保费1500元,缴费期20年。至2001年8月张先生已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四期保险费。按合同约定,第五期保险费应交日为2002年8月27日,但张先生没有如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2004年4月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要求告知健康情况。张先生告知于2003年10月13日至2003年12月29日曾住院治疗,根据病历记录其患有胆总管管状腺癌,出院后继续定期化疗。保险公司做出拒绝复效,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条款内容 投保人因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一段时间内,有
4、权向保险人申请恢复保单效力。注意:复效是对原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具有溯及以往效力。,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复效的条件申请时间: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告知义务目的可保证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投保人应补缴保费及利息,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责任。(合理性)复效的程序,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原 因 剖 析:1.复效不具有溯及以往力 2.保险人只承保不确定性的事件 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责任 3.精算等价性要求 4.控制逆选择 投保人补缴保费及利息,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复效 V.S.重新投保性质所缴保费保险期间结论复效申请的法律后
5、果在复效期间内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效力恢复在复效期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7条: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 例 分 析,案例分析1.宽限期(2002.8.2810.26)2.保险合同停效/合同中止(保险法第59条)3.申请复效:提供“可保证明”,案 例 分 析,申请复效后的三种情况:(1)保险人按照原保险合同的条件同意恢复保险效力(2)保险公司修改原承保条件(e.g 加收额外保
6、费)(3)拒绝复效,案 例,1993年5月28日,厉某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4040元,月缴保费10元。指定其女为受益人。合同订立后,厉某一直未缴费,至1994年4月4日才补缴了共计11个月的欠缴保费。此后,厉某又数次出现逾期4、5个月后才补缴保费的情况。,案 例,1996年5月3日,受益人厉女代其父向补缴了所欠5个月(1996年15月)的保费,还提前缴纳了6、7两月的保费。1996年5月15日,被保险人厉某因病去世。受益人提出所要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停止交费后,被确诊为肝硬化,已经不符合复效时的健康状况要求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1996年6月20日,受益人厉女向
7、法院起诉。,案例分析,问题:本案中被保险人厉某数次逾期未缴保费后又补缴是否视为合同中止后的复效?你认为法院会对此案作出怎样的裁决?,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质押贷款条款)保单贷款的两种做法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贷款担保,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两者的区别:,提供贷款的主体贷款的程序贷款利率,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条款内容 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后,可以保单做抵押,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度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投保人应按期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保单已积累现金价值给付保险金或退保时,保险人将扣除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
8、额时,合同即终止,Q:保单贷款可以看作以保单为抵押,提前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使用权,即相当于“向自己借钱”,为何要支付利息?,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条款的影响对投保人的影响 避免暂时经济困难的退保对保险人的影响 避免退保的冲击,稳定寿险经营 资金外流,增加了费用支出,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条款内容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缴保费,保险人可用保单现金价值自动提供贷款以抵缴保费,至累计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投保人在订约时须书面同意自动垫缴保费对保单现金价值有要求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Automatic premium loan,APL),案例:保单效力中止后能
9、否按日垫交保费?,张某于1998年1月购买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寿险,以自其妻作为受益人。其保险单第六条规定:“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003年3月,张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张某在1998年和1999年共交过两次保费,2000年以后并未交保险费,也没有做相关保全处理,合同的效力已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向张某的妻子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例:保单效力中止后能否按日垫
10、交保费?,张某的妻子认为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以年交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更改为半年交或季交,因此也就无权通过改变保费交付方式而自动将其累计的责任准备金垫交保险费,本案保单因张某没有按期交费,保单现金价值已不足以垫交第三期保险费,其效力已随之中止,受益人无权再主张保险金。双方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的妻子
11、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保单效力中止后能否按日垫交保费?,问题:如何理解“自动”?垫交采纳何种方式,是否可以具体到日?自动垫缴保费的条件:1.投保人没有书面反对垫缴保费 2.现金价值能足额垫缴当期保费 根据保单的缴费方式以及保险业的一般习惯,保费垫缴应按“期”计算,当现金价值不足交付当期保费时不存在按日折算的说法,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保单现金价值 均衡保费的早期超缴保费 来源 累积生息 条款内容 投保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置保单现金价值。,(Non-ferfeiture Options),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处置现金价值的方
12、式解约退保减额缴清保险展延定期保险,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 例,罗某1998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9月份,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认为,投保期限在2年以上的退保,应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按该险种现金价值表确定的退保金为2723元。罗某称自己的保单中无现金价值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也未解释条款中的现金价值意思,按照自己的理解,应退还全部已缴保费7300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01年3月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案 例,法院的判决为:因投保人在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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