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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3”大班理论教学,第三部分 合同法分论第五讲 买卖合同 第六讲 其他有名合同简介,主讲人:唐先锋,本讲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买卖合同的内容二、出卖人的义务 三、买受人的义务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五、特殊形式的买卖六、买卖合同的规定对互易合同及其他有偿合同的准用,一、买卖合同的内容,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131条、第12条1.标的物的包装方式2.标的物的检验3.合同的结算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法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
2、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 2.权利瑕疵担保 3.物的瑕疵担保4.包装,1.交付标的物和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相关法律条文(1)标的物的交付(2)所有权的移转(3)从物和从权利的移交,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135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合同法第136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1)标的物的交付,指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将标的物从出卖人移交给买受人占有。第一,现实交付第二,简易交付第三,占有改定第四,指示交付,第一,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移转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直接占有。,第二,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即为交付。,第三,占有改定,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第四,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
4、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2)所有权的移转,一般情况:若出卖人交付,所有权即发生移转特殊情况:法定或约定之特定情形发生所有权才能移转,(3)从物和从权利的移交,合同法第136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商业发票、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第一,出卖的标的物有从物的,出卖人应于交付标的物时交付从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有从权利的,出卖人于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时,应履行转移从权利的义务,九洲经营部诉信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06年4月15日,信诚公司(卖方)与九洲经营部(买
5、方)签订购销75吨共聚聚丙烯合同。合同约定了每吨单价与总货款、交货期限、产品质量标准、定金条款、违约责任等。还约定在北仑港凭生产厂家质量证明书或进口商检合格证验收。该批货物由信诚公司直接从日本厂家购进。货抵北仑港后,信诚公司在交货期限内通知九洲经营部提货,但未随货提交生产厂家质量证书或商检合格证,九洲经营部拒提。后九洲经营部向宁波市北仑区法院起诉,请求信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总货款5的违约金。,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相关规定(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具体要求(3)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4)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合同法相关规定,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
6、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依据合同法第150条 指出卖人须向买受人保证不会出现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具体要求,第一,保证所有权的安全转移第二,保证所有权的完整性,(3)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第一,权利瑕疵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存在第二,买
7、受人不知权利有瑕疵 第三,权利瑕疵于合同订立后未能除去 第四,当事人未免除或限制瑕疵担保的特别约定,(4)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第一,出卖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在第三入主张权利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或不能完全取得所有权时。第二,买受人中止履行支付价款义务 A.须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 B.若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则买受人仍应支付价款,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相关规定(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2)出卖人对物的瑕疵担保的内容(3)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4)物的瑕疵担保的效力,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第153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
8、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4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155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国内甲出口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一出口商品合同,其中规定商品质量为:该商品水分不得超过15,杂质不得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之前,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寄送了样品,并电告对方:所交货物与寄送样品相似。货物到达后,乙公司提出,尽管有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
9、检验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以每吨减少6英镑的价格来支付价款。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明确规定以样品交货,仅规定以规格交货,既然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规格相同,就不能以样品为准而降低价格。,(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依据合同法第153条 指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符合要求,即品质无瑕疵。,(2)出卖人对物的瑕疵担保的内容,第一,价值瑕疵的担保 第二,效用瑕疵的担保 第三,所保证的品质担保,(3)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第一,物的瑕疵在买卖标的物交付时存在 第二,买受人不知有瑕疵并在不知有瑕疵上无重大过失 第三,买受人检查标的物发现瑕疵后于规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第四,当事人未
10、免除或限制瑕疵担保的特别约定,(4)物的瑕疵担保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155条和第111条 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有权选择行使修理、更换请求权及合同解除权或价金减少请求权。若买卖标的物欠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则买受人还可行使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4.出卖人的包装义务,合同法第156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出卖人包装义务的相关基础知识,粮食公司与油厂买卖合同包装纠纷案,某粮食公司与某油厂签订一份购买10万公斤大豆
11、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每公斤大豆3元,质量要求为优质,杂质不超过1。运输方法为火车运输,货物到达后15日内付款。油厂到火车站领取大豆时发现大豆总重量缺损2 000公斤,经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油厂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并将此情况告知了粮食公司。承运人认为,自己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发现,粮食公司包装大豆所用麻袋是劣质产品,缝隙很大。由于在运输时多次搬运,大豆从缝隙中流失,导致总重量减少。为此,油厂认为应免付2 000公斤大豆价款,粮食公司却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大豆的包装方式,大豆流失是自然损耗,责任不在粮食公司,因此,要求油厂支付10万公斤大豆的价款。,出卖人
12、包装义务的相关基础知识,(1)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为买卖合同的重要但非必要内容(2)买卖合同中包装方式的确定 第一,合同中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明确约定 第二,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A.可事后就包装方式达成补充协议 B.达不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C.仍不能确定的,应按通用方式包装 D.无通用方式的,应采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通用方式一般指同类标的物通常的包装方式 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指能使标的物在运送、搬运、装卸过程中不致受损坏的包装方式。,三、买受人的义务,1、受领标的物2、支付价款 3、检验标的物,1、受领标的物的义务,(1)产生受领义务的前提 出卖人交付的标
13、的物在品质、数量等方面符合合同要求或法定条件。(2)受领迟延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时,买受人拒收,构成受领迟延。(3)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拒收不构成受领迟延,2.支付价款案例,舟山渔机修配厂于06年3月与某包装容器厂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渔机修配厂向包装容器厂出售大号加水帽20万只;每只单价为人民币0.1元,总金额2万元;每季度交付5万只,由修配厂代办托运,运费由包装容器厂负担。合同签订后,修配厂即按约定先后分3批将15万只大号加水帽发运至包装容器厂,包装容器厂因配套产品还在试生产阶段,怕造成加水帽大量积压,就向渔机修配厂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即减少加水帽的购买数量。双方经
14、协商达成协议:包装容器厂只购买10万只,剩余5万只由渔机修配厂自行处理。后包装容器厂又要求分期支付价款,由渔机修配厂派人去取,渔机修配厂一算账,每次出差费用上千元。因此,不同意分期付款,要求包装容器厂直接将货款汇到渔机修配厂。包装容器厂以合同未约定付款地点而拒绝。,2.支付价款基础知识,(1)价款的支付数额 合同法第159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支付价款的地点 合同法第160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
15、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3)支付价款的时间 合同法第161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检验标的物,合同法相关条文第157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16、。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案情,02年4月10日甲农资公司与乙农药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乙厂向甲公司提供“增效敌杀死”10吨,总价款42万元;02年8月30日前交货;若不符质量标准,则允许退货;验收期限为交货后半个月。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4月11日汇款42万元给乙
17、厂。由于当地虫害严重,甲公司要求乙厂提前交货。乙厂加紧生产,乘对方急需,故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所生产农药都不符合质量要求,并于6月13日和6月26日分两次将10吨农药运到甲公司处。甲公司因农民急需农药,未进行验收即零售给农民。同年7月10日,工商局在进行农药质量抽样检查时,将该农药送省农药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是“溴氯菊脂”标准严重不合格。甲公司持此检验单向乙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基础知识,(1)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既是权利,又是义务(2)检验标准与方法 第一,按约定的检验标准和方式 第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标的物性质和通常程序(3)检验费用 第一,依约定负担第二,未明确约定时 如检验不合
18、格,由出卖人负担,否则由买受人负担。(4)检验期间第一,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间内检验;第二,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及时检验。(5)检验地点 一般为收取标的物的地点。,(6)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及未及时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第一,约定检验期间的异议期间A、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情况通知出卖人B、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怠于通知”:有时间、有能力通知而不通知的情况。第二,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异议期间 A、在发现或应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的合理期间内通知 B、合理期间的确定须个案分析a)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瑕疵,通知时间应当短些;b)货物内在隐蔽瑕疵,通知时间应长些;c)货物
19、瑕疵须经一定时间运转后才能发现,通知期间应更长些。C、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 a)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起2年内未通知,视为符合约定。b)该2年最长期间不适用对标的物质量有保证期的情形。第三,出卖人知道或应知道标的物不符约定的异议不论买受人何时提出,出卖人均应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出卖人应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给买受人的物。1.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限制2.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3.标的物的交付期限 4.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6.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7.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8.标的物不合约定时的合同解除,1.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限制,(1)标的物应为出卖
20、人有权处分的物(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3)标的物为有体物,2.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合同法 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1)一般自交付时起移转(2)例外情形:第一,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可据标的物重要程度规定所有权转移的特殊要件 第二,当事人另有约定 A、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 B、标的物所有权于交付后一定期限后才转移,3.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合同法 第138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
21、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139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4.标的物的交付地点,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22、业地交付标的物。对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理解 1)标的物需运输,交付地点是第一承运人的地点2)标的物不需运输,若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即知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点3)非上述两种情况,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2)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延期交付的风险负担规则(3)路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4)交付地点不明又需运输时标的物风险的负担(5)迟延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负担(6)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时的风险负担(7)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风险负担(8)标的物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分离,空调买卖合同纠纷,贵阳甲公司与宁波
23、乙公司于02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购进100台空调,每台单价2000元,乙负责在宁波代办托运,甲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乙于7月18日在宁波火车站发出该100台空调。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买家,于7月22日与贵阳丙公司签订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约定:丙买下该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于订立合同时向乙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付清全部货款前,乙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
24、甲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7月26日丙收到70台完好无损空调后,与丁签订该批空调买卖合同。丙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付款。,(1)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买卖中的风险又称危险,一般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我国采交付主义确立标的物风险转移一般规则(第142条)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标准需注意以下问题:第一,须对风险转移,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第二,交付须基于有效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 第三,风险转移因作为转移占有的交付而完成,不受买受人是否认可出卖人履行或承认标的物品质的影响第四,风险
25、转移独立发生,与所有权转移无关第五,物的瑕疵不影响风险的转移。第六,标的物风险移转不因该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不同,(2)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延期交付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法)第143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路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第一,路货买卖的概念及具体情形A、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标的物 B、具体情形a)出卖人先将标的物装上开往某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后寻找适当买主订立买卖合同;b)一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未实际收取标的物之前,将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
26、第二,路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法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交付地点不明又需运输时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合同法第145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迟延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6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7、,(6)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时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7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该条适用于出卖人应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而其违反约定未交付的情况。不适用于出卖人有权保留所有权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是否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时标的物风险的负担。,(7)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分离,合同法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
28、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6.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合同法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干辣椒买卖合同纠纷,03年3月11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长8厘米以上的红色干辣椒5万公斤,每公斤4.8元;由甲送至乙仓库;当年9月上旬交3万公斤,10月中旬交2万公斤;按封存样品验收后付清货款。同年9月2日甲运送干辣椒3万公斤,乙验收后付清货款。同年10月11日甲又运送3万公斤干辣
29、椒,乙验收时当即要求甲运走多交的1万公斤干辣椒,甲提出请乙暂时保管多交的干辣椒。乙验收后只付7.6万元,表示过两个月再付剩余的2万元。两个月过后,乙仍未支付剩余2万元货款,甲于当年12月26日和04年1月14日两次派人催告付款,乙坚持供销社将多交干辣椒拉走后再付款。双方未达成协议,甲便诉至法院。,7.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合同法第163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买卖合同中租金纠纷,李某于00年3月27日将其所有一套8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张某,约定租期3年,从00年4月1日至03年4月1日,月租金1200元,于次月10日前支付。后李某将房屋交
30、付张某,张某预付了1年租金。00年9月1日,李某想以10万元价格出售此房,张某不愿购买,李某于9月10日将此房以11万元价格卖给赵某,10月3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同意张某继续承租此房到原合同期满,但要求张某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从9月份起向赵某交纳。张某说租金已向李某交至01年4月1日,只能从01年4月2日起向赵某交租金。赵某向李某要求其返还从00年9月至01年4月的租金,李某一直拖延不付。,8.标的物不合约定时的合同解除,(1)主物或从物不符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164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
31、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因一物不符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乳品厂与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02年12月,乳品厂与锅炉厂签订一买卖合同:由锅炉厂向乳品厂出售一台锅炉,价格为62 500元;03年第二季度供货,款到发货。为履行合同,乳品厂于03年2月至4月两次共给锅炉厂汇款6万元。但锅炉厂直到9月份仍未发货,乳品厂多次催告,锅炉厂以铁路运输紧张、无法发运为由推卸,直到9月底,锅炉厂才发货。乳品厂接货后,发现无货物清单、图纸、合格证等技术资料,也无鼓风机、液压传动装
32、置、压力表等主要附件。为此,乳品厂两次去电询问,而锅炉厂未作答复。10月下旬,乳品厂派专人到锅炉厂交涉,锅炉厂答复:该厂只生产锅炉主体,有关附件均需外购,厂内无货,无法及时供应。后双方协议:锅炉厂将有关资料交于乳品厂,附件到货即发运。同年11月底,锅炉厂将所缺附件发往乳品厂,可质量不符要求。乳品厂因急需使用,只好在当地购买鼓风机等附件。因锅炉厂延期交货、缺乏主要附件、后附件质量不符要求等行为使乳品厂不能按计划投入安装和使用。,五、特殊形式的买卖,1.分批交货买卖 2.分期付款买卖 3.样品买卖 4.试用买卖 5.招投标买卖 6.拍 卖,1.分批交货买卖合同法第166条,出卖人按一定期限分批而非
33、一次性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在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1)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约定,致该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就该批解除。(2)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约定,致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就该批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3)买受人若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甲商场与乙电器公司彩电买卖合同纠纷,甲商场与乙电器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彩电的合同。合同规定:乙向甲提供彩电,每台6 000元,乙在1年内分4批向甲送货,每季度送一批货,每批2 000台,甲收到
34、每批货物后20天内付款。乙按约定向甲交付了两批货物,甲也按约定付款。乙交付第三批质量不符约定,消费者纷纷退货。甲以乙交付第三批货物不符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中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的部分。乙认为甲只能就第三批彩电解除而不能解除第四批。,2.分期付款买卖,是买受人按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厂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甲厂与乙公司协商购买羽绒服,并于02年12月16日向乙支付20万元预付款。乙与丙厂联系
35、,由丙厂于12月11日和丁公司签订购买羽绒服合同。12日丙厂与乙公司签订购买羽绒服合同,约定由乙在宁波仓库提货,15日前交20万元,货到黑河后交40万元。甲厂看到羽绒服样品后,与乙公司于12月20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厂羽绒服1.5万件,总价款128.7万元,货到黑河后验证、验数,付总货款的40。其余货款分别于03年1月、2月付清,运费由乙公司负担,如违约,每天按货款总额的2罚款。乙公司于12月21日在宁波仓库提货时向丁公司交付20万元,依据其与丙厂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批货物所有权。乙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12月31日从宁波运至黑河并存放于甲厂指定地点,原货主丁公司派人随车押运。乙公司向甲厂提
36、供商检证明复印件(原件在丁公司处)。但服装厂只筹到20万货款,未按约定交付40总货款(约518 800元),故货物始终未卸车验数。乙公司于03年1月7日带运货车队离开黑河。甲厂诉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64 350元。乙公司反诉甲厂赔偿其往返运费损失138 225元。,3.样品(货样)买卖,指依样品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的买卖,出卖人须担保其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与样品完全相同。其基本特征为当事人双方以选定样品的品质为质量标准。合同法 第168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169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
37、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甲商场与乙服装厂按样品买卖服装合同纠纷,06年7月7日甲商场函请乙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至宁波协商。乙厂随即携带衣料为尼龙哔叽的服装样品5套,甲商场经试穿合体,并确认衣料是尼龙哔叽。双方于同年7月30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厂购买以尼龙哔叽为材料的男、女西裤、女西装套服和童裤制成品1 850件,总价款为30195元;由乙分3批发运;甲封存样品,待到货后按样品验收;甲于货到7天内汇款50,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汇兑)。同年8月8日,乙按约定期限将第一批服装1 350条发至宁波。甲提货后,按封存
38、样品验收,数量、质量相符。8月13日投放市场,顾客提出裤料非尼龙哔叽,要求退货,该批服装滞销。商场请有关部门化验,证实裤料为涤纶,遂于8月26日正式通知服装厂,要求退货并停发第二批、第三批服装。乙厂派人至宁波协商。在协商中,甲认为乙将涤纶当尼龙服装出售是欺骗行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衣料条款,要求退货,若不退货,每条裤降价2元;其余未发运服装终止履行。服装厂认为自己不存在欺骗行为,故不同意退货;对已发服装愿意每件降价1元;未发服装终止履行。双方协商不成,商场诉至法院。,4.试用(试验)买卖,(1)概念以买受人经试验而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2)特点第一,须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第
39、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3)试用期间买受人试用后作出是否认可标的物的表示的期限。合同法第170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4)买受人的认可: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A研究院与B厂空调买卖合同纠纷,02年10月11日,A研究院与B厂签订合同约定:由B向A院提供计算机房专用空调机3台,单价2.8万元,总价款8.4万元,次年1月29日交货,试用期3个月,如A满意,期满后3天内
40、付款。A于次年3月2日安装上述空调,因该机不能正常启动,3月7日要求B派人共同进行空载调试。因是空载调试,故未发现重大质量缺陷。但正式使用后,接连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3月至5月间,A曾多次与B协商修理,B承认空调有质量问题,并先后5次派技术人员实行“包修”,变换空气压缩机及其他一些零部件,但该3台空调机的制冷系统仍不能正常工作。A要求退货,B拒绝,并要求A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A诉至法院。,5.招投标买卖(合同法第172条),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招标投标买卖的成立过程: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属要约,确定中标人为承诺。(1)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1、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人投标。(2)投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3)开标(4)评标(5)中标,市政府旧办公楼招投标买卖纠纷,00年4月,某市政府决定采招标方式出售旧办公楼。据估该楼最少价值为4 000万元。同年10月10日,市政府委托房产管理局发出招标广告,投标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招标通知发出之后,有5家开发公司前来竞标。同年10月25日,在市房管局向市委、市政府的汇报会上,讨论介绍了5家公司的投标情况,其中出价最高的是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出价5 800万元;出价最低的是香港金
42、城地产公司,出价3 900万元。金城公司主管人员于同年11月5日通过其在房产管理局的内部关系得知该消息后,当即报告董事会研究,并发电至评标委员会,要求修改其投标文件。同年11月15日,项目评标委员会收到金城公司修改的投标文件,其出价改为5 808万元。在11月20日由房产管理局主持的开标和评标会上,最后决定金城公司中标。长江公司对此提出异议。,6.拍 卖,是由多数应买人公开竞价,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的特殊买卖。拍卖的成立(1)拍卖的表示 拍卖人发出的对财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所作拍卖表示。(2)应买的表示 指参加竞买的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3)买定的表示 竞
43、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纠纷,02年12月31日,A法院委托B拍卖公司拍卖一批涉讼物品,包括编号为A2的方巾60包(每包200打),A2拍卖物底价为47520元,但委托拍卖合同中未约定A2拍卖品的保留价。同年12月19日,B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C知悉后于同年12月27日参加竞拍。因B工作人员失误,B发给竞买人的拍卖物清单上将A2拍卖品起叫总价(底价)误印为475.20元。拍卖会竞买须知规定拍卖采用估低价形式进行。C拿到清单后,曾两次向B工作人员提出底价是否弄错,B工作人员未予重视,其拍卖师仍以475.20元作为起叫价进行拍卖。C以起叫价475.20元竞得A2拍卖品。定槌成交后B发给C成交凭证,C随即交付价款和佣金共计500元。当日下午,C按规定去B处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提货,B以底价弄错为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和交货,双方发生纠纷。C诉求判令B立即如数交付货物。,(六)买卖合同的规定对互易合同及其他有偿合同的准用,合同法 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75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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