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陇化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6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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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第四条,附件 3: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2、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公
3、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二)(三)(四),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二),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
4、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
5、宜;(十七)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一),(二),(五),(七),第九条,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除上述事项外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三)(四)(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
7、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三),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8、人民币;(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第十条董事
9、会召集。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般由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个月内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二)(四)(五)(六),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但在公司股东大会
10、决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
11、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12、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13、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10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该要求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一),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
14、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锁定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15、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第十九条 对需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提案,股东大会对具体提案应做出决议。,第二十条(二),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
16、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或召集人。董事会或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17、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的主体,应将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由召集人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的主体,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
18、多于拟选人数。(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四)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19、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二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臵和收购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由
20、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变更,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按本规则规定,,召集人可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召集股东。,第二十八条 公司
21、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计算 20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计算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以书面形式作出;,(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三)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四)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22、;,(五)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六)如任何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电话号码;,(十一),股东
23、大会采用网络等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等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二)(三)(四),教育
24、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告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七章 会议的出席和登记,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25、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三十四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 1,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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