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49 宁夏建材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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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一二年八月中国宁夏1,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提案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通知与公告通知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章程的
2、修改附则2,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体改委宁体改发19986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03 年8 月14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
3、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08年5 月8 日向社会公众增加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91.7874 万股,并于2008 年5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 年11 月9 日核准,公司以新增113,775,543 股股份吸收合并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INGXIA BUILDING MATERIALS GROUP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邮政编码:75002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831.8834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
4、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3,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现代
5、企业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开拓发展,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水泥制造、销售;水泥制品、水泥熟料、塑料管材、精细石膏制造与销售;混凝土骨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泥用石灰岩露天开采。,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6、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500 万股普通股,其中:宁夏赛马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6975 万股;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制管厂认购225 万股;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150 万股;4,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认购75 万股;,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购75 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总股本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7、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8、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5,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9、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10、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11、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6,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
12、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13、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14、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7,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15、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16、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占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凡控股股东或
17、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追回其所侵占的公司资产。,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8,(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18、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19、)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最低要求时;,(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四)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六)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七)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四)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20、馈意见。,9,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21、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
2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23、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10,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24、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25、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11,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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