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站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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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站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06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办2005127号)”等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规定,请各科室部门遵照执行。,1.监督注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提供“无锡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登记表”。,2.工程质量监督,2.1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取得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如需变更节能设计文件,应出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建设单位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4建设单位在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对建筑节能的单项验收。验收前天应通知质监站和墙改部门到场;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无锡市民用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并交质监站备案。.5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向按相关程序
3、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选用。,.监理单位应执行以下规定:.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应编写节能工程监理专篇,具体内容包括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监理单位应对涉及建筑节能的材料、设备、产品在使用前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见证取样。监理单位需严格把关,杜绝列入部、省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能建设标准及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对涉及建筑节能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监理单位应对结构基层的处理;密封、增强节点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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