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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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授课内容】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产生(二)主要国家的产品质量立法 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内涵(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三)产品质量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疑难案例分析 四、产品质量法专题研讨【重点把握】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量质量义务默示担保义务与明示担保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产生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关系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
2、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买者注意”“卖者注意”“合同法的局限性”“产品责任问题专门立法”,(二)主要国家的产品质量立法 美国:1979年制定: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欧共体: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简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按照本“指令”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于是,英国在1987年,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产品责任的国
3、际公约:1973年国际私法会议于海牙签订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的公约(海牙公约)197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斯特拉斯堡签订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198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通过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简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我国: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9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共5章74条,包括总则、产品质量监督
4、、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义务、损害赔偿、罚则几个部分。,(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内涵 1、产品产品一般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具有真正价值、能够整体或者部分转让并用于贸易或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日本制造物责任法把产品称为制造物,是指制造或加工的动产。联邦德国的产品责任法认为,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的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业品(天然农业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
5、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制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必须用于销售产品在范围上不包括:天然品和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的各种特性,包括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维修性、时效性等指标。“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
6、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两个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的重要概念:缺陷与瑕疵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产品不安全,二是产品不适用。前者多由于产品缺陷而发生;后者则由于产品瑕疵而形成。,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法律上的区别:第一,两者判断标准不同关于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认为: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认为缺陷的含义是(1)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从国外的对产品缺陷的立法看,其判定标
7、准是基本一致的,即都指缺乏合理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国在认定缺陷时采用的是双重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法定安全标准。值得商榷之处:若产品符合该强制标准而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可否以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主张不存在缺陷,并据以要求免责?总之:根据国外及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不合理危险之外的其它质量问题,如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
8、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英美法称之为买卖标的物不具有适销性,一般认为是指“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或出卖人所有保证的品质”;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据此,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其它约定的品质结论:凡属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应该定为产品缺陷;产品不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其它约定的品质的均应认定为产品瑕疵。,第二,两者引发的责任不同 产品缺陷产品责任民事责任中的一种侵权责任 产品瑕疵 合同责任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范
9、畴。侵权责任: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方式为单一的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形式表现为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从责任形式上看,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一,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内在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
10、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一般把上述三项要求视为生产者对其产品的内在质量负有的担保义务,分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个重要概念: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所作的明示的陈述和保证所产生的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第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 如有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第三,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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