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3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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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二年三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
2、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备记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事业部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第五条
3、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第二章,内部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八条
4、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5、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3,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七)公司
6、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7、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其范围,4,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七
8、)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九)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十一)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
9、、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5,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股东代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地点、知悉的途径/方式以及知悉的时间
10、及知悉所属阶段等。,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 涉及发行证券、收购、合并、重组、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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