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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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时间:2000年12月1日,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四、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三)安全技术措费的提和使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五)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六)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七)专用设备监督检查,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吊销采
2、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二)吊销营业执照(三)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四)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五)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六)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
3、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
4、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1、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P109 3、煤炭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二)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P109 1、矿长资格证 2、矿长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三)非法煤矿的界定 1、合法与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 2、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三、停产整顿的
5、规定(一)停产整顿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1、暂扣证照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1、复产验收 2、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对3 个月内2 次或者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
6、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四、关闭煤矿的要求(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
7、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
8、的资料,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6拟进人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 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
9、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
10、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现场围栏的安全管理;2现场消防安全管理;3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4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的管理;6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备案。,(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一是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二是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三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从 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四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1建设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12、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建设施工许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三)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
13、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2002年3月1 5日起施行,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
14、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2排除适用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三)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四)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2公安
15、部门 3质检部门 4环境保护部门 5.铁路、民航部门 6.卫生行政部门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邮政部门,(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权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4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规划与
16、审批 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3企业设立的申请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原料、中间产品
17、、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4)安全评价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有关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4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
18、场 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种苗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6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
19、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两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
20、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规定(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3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21、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
22、部门规定。,2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培训3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安全要求,4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管理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四)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23、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故救援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 1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24、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线、引火线等物品。(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8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安全审查 生产烟
25、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人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三)生产安全要求 1按照核定产品种类生产 2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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