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磁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半报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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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报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磁体”、“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对银河磁体2012年上半年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跟踪,有关情况如下:一、银河磁体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一)银河磁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介绍1、银河磁体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单个股东控制的股份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50%
2、,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无任何一方能够决定和作出实质影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2、银河磁体的关联方银河磁体的关联方主要包括:(1)关联自然人,关联方名称戴炎唐步云吴志坚张燕何金洲朱魁文郭辉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4,257,931-6,028,6596,028,6591,205,732-,持股比例(发行前)45.00%-5.00%5.00%1.00%-,持股比例(发行后)33.58%-3.73%3.73%0.75%-,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会主席,1
3、,、,唐建英李继红杨天均张一昆吕先锫,-,-,-,公司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2)关联法人,关联方名称银河集团,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32.83%的股份,3、其他关联方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4、公司控股子公司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控股子公司,也无参股公司。(二)银河磁体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银河磁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以及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4、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银河磁体资源。(三)保荐人意见保荐人通过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抽查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现金报销单等材料,并通过同银河磁体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的方式对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银河磁体资源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银河磁体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其资源的2,制度,2012
5、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银河磁体资源。,二、银河磁体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内控制度的情况,(一)银河磁体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银河磁体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系银河磁体的权力机构。经公司 2012 年 3月 26 日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选董
6、事会秘书朱魁文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期满为止;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银河磁体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职工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名,包括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和一名董事会秘书。,(二)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内控制度的情况,银河磁体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7、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3,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8、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生各类交易事项的处理权限为:(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9、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第一百一十二条: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
11、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4,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三)保荐人意见,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及公司审计报告、抽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销单及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访谈。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银河磁体
12、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2012年上半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三、银河磁体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制度的情况,(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银河磁体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13、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股,5,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14、、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三条规定:“(五)公司董事会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15、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低于 1000 万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6、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银河磁体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
17、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6,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
18、)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退场回避,不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未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不得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董事表决”第十九条规定
19、:“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必须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制度
20、第二十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7,组织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3、独立董事的意见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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