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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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10-13,1,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应对,2007-10-13,2,课 程 提 纲,一、总论篇劳动合同法概述1、劳动合同法的宗旨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变化、影响与应对二、用工篇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3、劳动合同法对标准劳动关系的影响与应对4、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5、劳动合同法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影响与应对,2007-10-13,3,课 程 提 纲,三、管理篇招聘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留人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员工健康管理1、劳动合同无效制度2、反欺诈原则3、不得
2、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原则4、劳动合同法对招聘管理的影响与应对5、试用期管理6、试用期后绩效管理7、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的影响与应对8、劳动报酬,2007-10-13,4,课 程 提 纲,9、劳动合同法对薪酬管理的影响与应对10、基本辞职制度11、被动辞职制度12、限制辞职制度13、劳动合同法对留人管理的影响与应对14、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15、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与应对16、医疗期解除条件17、医疗期的作用18、员工病假管理19、员工医疗期管理,2007-10-13,5,课 程 提 纲,四、解雇篇规章制度和过失性解除、兼并改制与裁员、离职管理1、规章制度的制定2、过失性解除3、劳动合
3、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影响与应对4、兼并、改制与裁员5、劳动合同法对兼并改制裁员的影响与应对6、离职类型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8、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2007-10-13,6,课 程 提 纲,9、经济补偿金10、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1、离职交接12、劳动合同法对离职管理的影响与应对五、监督篇工会监督和民主管理1、工会参与宏观劳动关系的调整2、工会参与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3、工会参与个体劳动关系的调整4、劳动合同法对民主管理的影响与实务,2007-10-13,7,劳动合同法章节简介,(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共8章98
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07-10-13,8,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原因简介,劳动合同立法薄弱:1986年7月国务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4年7月劳动法第三章第1635条。地方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立法差异。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和原有规定的不适应。劳资关系的现状:企业违法现象大量存在,劳动争议高速增长,企业败诉率居高不下。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2007-10-13,9,总 论 篇,劳动合同法概述,2007-10-13,1
5、0,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一),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2007-10-13,11,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6、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7-10-13,12,典型案例分享(一),某公司为提高经济效益,将原来一直亏损的职工食堂改为内部职工承包。职工李某与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为了保证食堂为员工服务,李某以公司的名义从劳动力市场招聘了刘某、高某二
7、人,并与二人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后李某觉得使用成本过高,遂解雇高某,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讨论:公司与刘某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2007-10-13,13,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变化、影响与应对,一、变化与影响1、将民办非企业的劳动纳入直接适用范围;2、将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纳入依照执行的范围;3、对非法用工单位加重了法律责任;4、对个人承包用工予以严格限制。二、企业应对思路1、使用劳动者要注意劳动者资格;2、可以把劳动关系变成经济关系;3、防止把经济关系变成劳动关系。,2007-10-13,14,用 工 篇,标准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2007-10-13,1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
8、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10-13,16,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
9、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007-10-13,17,典型案例分享(二),某公司下设多家营业部、分公司,各家营业部和分公司均经登记取得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并由公司统一拨付有一定的营运资金。公司授权各家营业部、分公司自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均由各营业部、分公司负担。钱某已65岁,属于该公司一营业部返聘的人员。现营业部提出,要求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0、关系。钱某则认为,营业部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应该由所在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同时,钱某还提出,既然招用自己,公司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钱某与该营业部在签订合同的主体和签订什么合同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讨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分别是什么?,2007-10-13,18,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
11、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007-10-13,19,劳动合同订立内容(二),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
12、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7-10-13,20,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
13、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007-10-13,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本法
14、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007-10-13,22,事实劳动关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2007
15、-10-13,23,典型案例分享(三),陈某自2001年开始在某医院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因费用问题常与病人发生争执,其护理费用遂由护士长代为核算保管和发放。2005年9月,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补签自2001年8月开始的劳动合同,补办招工手续,补足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加班工资。其理由为:自己的护理工作由医院护士长指派,工资由医院核算和发放,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医院认为,医院与陈某并无劳动关系,冲某从事护理工作,是由病人雇佣,并非医院委派或者招聘,护士长只是代为计算、保管、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全部由病人支付,医院从未以医院的名义给陈某发放过劳动报酬,医院对护工的管理是为了维护病人的利益,
16、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讨论:医院与陈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007-10-13,24,劳动合同法对标准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与应对,一、主要影响1、标准劳动关系书面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主流化:放宽了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范围;新建了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转换机制;加重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责任;3、事实劳动关系惩罚化二、应对思路1、劳动合同文本重新设计:对必备条款依照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对可备条款进行灵活设计;对合同内容尽可能严密约定;在集体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约定;2、加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
17、: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评估机制;改变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用工主体、劳务派遣);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管理机制(合同设计、绩效管理、薪酬设计);3、事实劳动关系风险防范: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用工管理;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完善集体合同。,2007-10-13,25,劳务派遣(一),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
18、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7-10-13,26,劳务派遣(二),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
19、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2007-10-13,27,劳务派遣(三),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
20、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007-10-13,28,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21、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2007-10-13
22、,29,劳动合同法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与应对,一、主要影响1、劳务派遣由非标准化走向标准化:劳务派遣主体资格严于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形式双向标准化;劳务派遣履行内容标准化;劳务工退回机制法定化;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受到限制。2、非全日制用工保持非标准化特点:用工形式非书面化、用工内容底限标准化。二、应对思路1、劳务派遣对象选择:可选择中高层人员、新进人员进行派遣;2、劳务派遣公司选择:资质合法、风险转移程度、服务能力、拓展能力、派遣成本;3、完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创造新的用工模式。,2007-10-13,30,管 理 篇,招聘管理、绩效
23、管理薪酬管理、人才挽留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员工健康管理,2007-10-13,31,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一),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007-10-13,32,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二),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
24、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7-10-13,33,典型案例分享(四),某公司招聘销售经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孙某应聘,其简历上写明其毕业于某名牌大学,于是被聘用,月薪5000元。半年后,该公司发现孙某学历虚
25、假,遂将其解雇。在结算工资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按照普通人员工资800元结算。孙某认为公司非法解雇并克扣工资。双方产生争议。讨论:孙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应按何种标准结算?,2007-10-13,34,反欺诈原则,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007-10-13,35,典型案例分享(五),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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