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公司章程(2012年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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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8 月 31 日经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一二年八月,1,目,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6第三章 股份.7第一节 股份发行.7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第三节 股份转让.9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1第一节 股东.11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6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8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0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4第五章 董事会.31第一节 董事.31第二节 董事会.36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0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42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2、理人员.45第七章 监事会.48第一节 监事.48第二节 监事会.49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1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1第二节 内部审计.5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56第一节 通知.56第二节 公告.57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8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8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9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63第十二章 附则.64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3、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前身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68 号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7)办字 42 号文和(1997)办字 20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300001000613 1/1。,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7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于 1997 年 7 月,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 年 12 月
4、5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20000000009482 1/1,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2007 年 12,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简称“长江证券”,代码,“000783”。,2009 年 11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80 号文件,3,于,核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496,433,839 股,于 2009 年 11 月,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1 年 3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
5、151 号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200,000,000 股,2011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Changjiang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邮,政编码:430015。,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71,233,839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6、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董事会决议以及证券监,4,管机构有关规定确认的其他人员。,5,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
7、高效的服务,追求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不含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6,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8、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07 年 12 月全部回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71,233,839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9、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7,(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0、(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8,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11、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12、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9,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13、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0,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14、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11,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
15、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6、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17、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18、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13,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9、(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20、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14,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21、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15,事会决定
22、的适合召开现场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方式(如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23、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16,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2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25、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17,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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