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83 博闻科技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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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83,章,程,(2012 年 8 月修订),,,11,13,13,14,16,17,17,17,18,18,19,19,19,19,20,20,20,20,21,22,目,录,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 股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4第一节 股东.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5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7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8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9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2、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 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 1 页 共 24 页,,,、,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3、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经云南省保山地区行政公署保署复199010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0 年 6 月 5 日在云南省保山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规范后,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23号文批准确认为继续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公司法实施后,按照国发(1995)17 号文的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于 1996 年 9 月 26 日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30000
4、1001938。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1988)云银复字第 91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于 1990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地区分行保地人银发(1990)3 号文批准,再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 万股。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股票于 1995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Yunnan Bowin Technology Industry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小堡子邮政编码:6
5、780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叁仟陆佰零捌万捌仟元整。第七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
6、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负责、求实创新、优质高效、开拓发展。以股东的群体优势为依托,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契机,以市场为导向,拓展国内外市场,以建材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计算机信息产业为主导的多元化经营。不断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创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为股东、国家和社会公众谋利益。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硬件生产、软件开发和网络开发、信息服务;硅酸盐水泥、水泥熟料及其他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生物资源、农业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商贸、劳务服务
7、。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 种出口商品除外)及本企业自产的水泥出口业务;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 种进口商品除外)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第 2 页 共 24 页,,,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8、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云南省保山建材实业集团公司。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608.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608.8 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9、。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10、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3 页 共 24 页,,,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11、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12、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13、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14、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 4 页 共 24 页,,,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5、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16、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行使
17、股东权利,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
18、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
19、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第 5 页 共 24 页,,,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20、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21、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除公司或者自身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包括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2、。(一)董事会审批下列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1、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单笔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23、审议批准的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四)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上述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 6 页 共 24 页,,,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六)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
24、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八)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九)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25、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少于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云南省保山市或昆明市。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公司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提供网络或传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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