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公司章程(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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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一二年七月修订,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录,总则.1经营宗旨和范围.2股份.2股东和股东大会.5董事会.20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监事会.30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33通知和公告.36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第十一章 章程生效及修改.40第十二章 附则.41,第三条,第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2、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有限”)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12 日依法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20400000011085。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11 年 3
3、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公司中文名称: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WELLE Environmental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常州市汉江路 156 号邮政编码:21302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83.9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第 1 页,第十条,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4、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等。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5、联合各方,的资本与资源组成股份公司,致力于环保领域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经济腾飞做出新贡献。完善法人治理、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能力和竞争能力,使公司在市场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为股东创造阳光利润。,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环保设备的设计、集成、制造,(限分支机构)、销售和研发;环保工程的设计、承包、施工、安装,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保工程系统控制软件的开发及维护、软件产品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承包、施工、安装,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运营;自
6、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修改本章程,并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第三章第 2 页,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7、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由维尔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成。发起人常州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将维尔利有限截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 43,088,955.61 元,1:按 0.8355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本 36,000,000股,其中 36,000,000 元人民币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7,088,955.61 元人民币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
8、资时间如下:,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万股),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常州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31,39.2460.8,净资产净资产,2009 年 11 月 12 日2009 年 11 月 12 日,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783.9 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3 页,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9、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
10、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 4 页,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11、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和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13、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 5 页,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设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14、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15、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 6 页,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16、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
17、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五)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18、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第 7 页,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产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内部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19、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公司董事会将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如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通过变现股权清偿其所侵占的公司资产。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20、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 8 页,(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
21、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
22、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七条,公司进行下列交易,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23、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第 9 页,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租入或租出资产;(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收委托经营等);(六)赠与资产;(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八)研究与开发项目
24、的转移;(九)签订许可协议。,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第四十九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第五十条 公司股
25、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第 10 页,(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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