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98 广州控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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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98,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二一二年九月五日,1.,2.,3.,4.,5.,6.,8.,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012 年 9 月 5 日)会议时间:2012 年 9 月 5 日上午 9:30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 号发展中心 6 楼主持人:杨丹地董事长,议程,内,容,文件,主持人或报告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杨丹地董事长,审议关于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的议案审议关于制订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审议关于制订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20122014)的议案股东提问时间股东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宣布开始投票,宣布休会 15 分钟,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吴旭董事、行政总裁吴旭董事、行政总裁吴旭董事、行政总裁杨丹地董事长杨丹地董事长,7.9.10.,现场计票宣布表决结果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宣布会议结束,李双印监事会主席杨丹地董事长律师杨丹地董事长,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议案一:,关于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鉴于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展集团”)整体上市已经完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证监会
3、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名称及章程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公司更名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发展集团整体上市完成后,公司已形成了统一的资产和业务运作平台,根据发展集团整体上市后的战略定位和目标,公司拟将现有中文名称“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uangzhou Development Industry(Holdings)Co.,Ltd.”变更为“Guangzhou Development Group Incorporated”,证券简称由,“广州控股”变更为“广州发展”。本次公司名称变更从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二、关于
4、证监会现金分红政策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并制,1,。,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规定主要是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共 4 条规,定,该 4 条规定基本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原则、程序等事项,但尚未对现金分红的最低金额或比例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三、关于对公司章程中公司对外捐赠事
5、项累计计算,区间的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权限依据是“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计算额”,考虑到发展集团整体上市后包括电力集团和燃气集团在内发生的捐赠事项将计入上市公司的累计捐赠额中,为便,于统计公司对外捐赠的数额和财务核算,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就有关捐赠事项的累计计算区间由“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修改为“一个会计年度内”,四、将公司章程中“财务总监”统一修改为“财务,负责人”的修改,为避免公司章程因为公司机构设臵或职位表述的变化而出现与公司章程表述的不一致,拟将公司章程中的“财务总监”统一表述为“财务负责人”,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鉴于此,按照相关法律
6、、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2,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详见附件。,现提请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附件: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8 月,修订本),3,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附件: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八月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目,录,总则.1经营宗
7、旨和范围.2股份.2股份发行.2股份增减和回购.3股份转让.4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股,东.5,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股东大会的召集.9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股东大会的召开.11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4董事会.17董事.17董事会.19行政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监事会.26监事.26监事会.27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8财务会计制度.28内部审计.30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0,第九章,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通知和公告.31,第一节,通,知.31,公告.31合并、分立、增资、解散和清算.32合
8、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2解散和清算.33,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34附则.35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广州市人民政府以穗府函【1997】82 号关于筹备设立广州电
9、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题的批复批准,以广州发展集团公司属下全资公司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进行改建并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101000196724。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含公司职工股 1,000 万股),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发展”。英文全称:“Guangzhou Development Group Incorporated”。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10、天河区临江大道 3 号发展中心2830 楼,邮政编码:510623。,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74,221,806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1,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11、、监事、行政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政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行政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它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开展电力、煤炭、油品、,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综合能源业务的投资、开发、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及经营业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做出贡献。,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能源(含电力、煤炭、油,品、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管理。物流业、城市公用事业、工业、商业的投资和管
12、理。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公司发起人为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56,600 万股,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000 万股。2,广
13、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742,221,806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14、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15、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3,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16、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17、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4,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
18、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19、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缴付合理费用,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0、5,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21、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22、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23、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6,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第四十条,公司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以偿还其侵占资产,即“占用即冻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24、)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审议批准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九)审议批准公司新股发行事项;(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对单个标的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5、证券投资);(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及出售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按照同类型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事项;(十七)审议批准按照与标的相关的同类型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涉及资产总额(以帐面值与评估值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7,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上的资产抵押、债权债务重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计提或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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