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唐智控:公司章程(10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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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证券代码:300131,证券简称:英唐智控,公告编码:2010-012,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章程,总则.1经营宗旨和范围.2股份.2股份发行.2股份增减和回购.3股份转让.4股东和股东大会.5股东.5股东大会.7股东大会的召集.9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
2、股东大会的召开.12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董事会.19董事.19独立董事.22董事会.25董事会秘书.32总经理.30监事会.35监事.32监事会.33监事会决议.34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财务会计制度.35内部审计.37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通知和公告.38,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解散和清算.40,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42附则.42,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3、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原深圳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深圳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306103197436。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90 万股,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Yito
4、a Intelligent Control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龙马工业城 A1 栋五楼北侧邮政编码:518108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000,000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 1 页 共 43 页,1,2,3,4,5,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章程,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争创智能控制领域内的龙头企业,为客户、员工、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家电智能控制器的软件、硬件的开发与销售;电力智能控制器及设备软件、硬件的开发与销售;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控制器的软件、硬件的开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
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家电智能控制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控制器的生产。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2008 年 6 月 16 日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帐面净资产折为 2600 万股公
7、司股份,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全部发行的2600 万股股票。各股东认购的数量和比例分别为:,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胡庆周古远东郑汉辉邵伟王东石,持股数(股)14,300,000.004,290,000.004,680,000.00910,000.001,300,000.00,持股比例55.00%16.50%18.00%3.50%5.00%,第 2 页 共 43 页,6,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黄丽,520,000.00,2.00%,合,计,26,000,000,100%,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 4,6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8、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条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9、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第 3 页 共 43 页,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项至第二十二条(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10、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一)项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二)项、第二十二条(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
11、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12、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4 页 共 43 页,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章程,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
13、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
14、、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3、本章程;4、股东名册;5、公司债券存根;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7、董事会会议决议;8、监事会会议决议;第 5 页 共 43 页,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9、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
15、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16、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 6 页 共 43 页,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1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18、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权限以外的投、融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19、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 7 页 共 43 页,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
20、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3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董事会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21、,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第 8 页 共 43 页,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22、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23、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24、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第 9 页 共 43 页,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25、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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