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传热:公司章程(2月) .ppt
《隆华传热:公司章程(2月)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隆华传热:公司章程(2月) .ppt(4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公司章程,证券代码:300263,证券简称:隆华传热,公告编号:2012014,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二一二年二月1,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公司章程目 录总则.3经营宗旨和范围.4股份.4股份发行.4股份增减和回购.6股份转让.7股东和股东大会.8股东.8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股东大会的召集.13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股东大会的召开.16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董事会.24董事.2
2、4董事会.27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3监事会.34监事.34第二节 监事会.35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财务会计制度.37内部审计.39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通知.40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1解散和清算.42,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44附则.45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公司章程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3、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洛阳隆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10322111001570。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Luoyang Longhua Heat Transfer TechnologyCo.,Ltd.公司住所:洛阳空港产
4、业集聚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自 1995 年 7 月 5 日至 2045 年 7 月 4 日。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3,公司章程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5、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财务总监。,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秉承“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河洛情怀,本,着“发展、创新、和谐、卓越”的思想,把握时代脉搏,围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两大主题,致力于制冷、换热、生态与环保领域的节能、低耗的专业技术设备的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节能环保系列产品,引领中国制冷换热设备行业的发展,为振兴中国的装备制造业作出贡献。,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传热设备、非标设备及配件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本公司产品、技术及生产所需设备、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
6、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营,备案登记表编号:00644555)。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设计(凭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经营,编号:TS1241038-2014,有效期至 2014 年 7月 19 日),第三类低、中压容器制造(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经营,编号:TS2210745-2012,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20 日)。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在批准后经营。,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系由原洛阳隆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截至 2009 年
7、 11 月 30 日的全,部净资产 85,823,919.84 元人民币,按 1:0.583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后公司股本为 5,000 万元,等分成 5,000 万股,由 4 位发起人按其在原洛阳隆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占股权比例分别持有,净资产其余的 35,823,919.84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该次整体变更时,发起人的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4,1,2,3,4,5,6,7,8,9,1,2,3,4,5,6,7,8,9,公司章程,序号1234,合,股 东李占明李占强李明卫李明强计,股份数(万股)1,2501,2501,2501,2505,000,持股比例25%25%25%25
8、%25%,第十五条比例如下:,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总股本为 6,000 万元,股东的持股数额、,序号10,股东姓名或名称李占强李占明李明卫李明强董晓强刘 岩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石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汇鑫茂通咨询有限公司合 计,所持股份数(万股)1,250.00001,250.00001,250.00001,250.0000135.0000135.0000208.3333208.3333166.6667146.66676,000.0000,持股比例20.83%20.83%20.83%20.83%2.25%2.25%3.48%3.48%2.78%2.44%100.00%,第
9、十六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已发行的总股本为 8000 万股,所有股份,序号1011,股东姓名或名称李占强李占明李明卫李明强董晓强刘 岩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石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汇鑫茂通咨询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合 计,所持股份数(万股)1,250.00001,250.00001,250.00001,250.0000135.0000135.0000208.3300208.3300166.6700146.67002,000.00008,000.0000,持股比例15.6250%15.6250%15.6250%15.6250%1.6875%1.6875%2.604
10、1%2.6041%2.0834%1.8334%25.0000%100.00%,5,(五),(二),(四),公司章程,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管。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
11、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二)(三)(四),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12、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公司章程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券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13、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14、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7,公司章程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三十条,
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16、不得修改本条的规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8,(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公司章程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
17、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18、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9,(二),(三),(四),(五),公司章程份的股
19、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21、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10,(一),(二),(五),(六),(七),(九),公司章程利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22、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四)(八)(十),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事项;11,公司章程(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批准公
23、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批准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十八)审议批准单项超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10%,或累计超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的借款和委托理财事项;(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2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行为比照担保行为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2,(一),(二),(三),(六),公司章程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25、额 1/3 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股东大会仅能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会议形式原则上,为全体股东到场参加会议,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需要对审议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隆华传热:公司章程2月 传热 公司章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2271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