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机场实用版: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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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实用版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2014.09,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 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第二条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
2、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 环。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第三条 通用机场分类和等级(一)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 飞行活动的机场。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二)通用机场等级从保障飞机安全准时起降,便于给机场配备相应设备设施
3、考虑,也常常按技术标准对机场实施分级。,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备注:(1)“飞行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是指飞机以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在海平面高度、标准大气温度、无风和跑道纵坡为零条件下起飞所需的最小飞行场地长度。(2)“指标II”应选用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两者中要求高的代字。,1、飞行区等级,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2、跑道导航设施等级,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机场主要由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机务维修设施、供油设施、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救援和消防设施、办公区、生活区、生产辅助设施、后勤保障设施、地面交通设施及机场空域等组成。,3、机场分区,通用航空机场
4、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二章 机场场址 第四条 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第五条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 入空中禁区的风险。2、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5、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
5、的影响。6、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7、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8、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9、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10、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11、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
6、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12、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13、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14、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15、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三章 机场设施 第一节 飞行场地 第六条 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7、(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七条 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第八条 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第九条 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第十条 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设置服务 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第十一条 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
8、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第十二条 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 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 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 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第十三条 消防与救援(一)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
9、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机 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二)机场救援和消防级别,备注:对使用该机场的飞机进行分类,先评价其全长,其次是机身宽度,为保障救援和消防,必须要有足够的手段,包括必要的器材设备、车辆和设施等。这些保障的配备是以使用该机场的飞机尺寸为根据,由此划分出机场的救援和消防级别,如右图所示,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三)消防设备1、通用航空机场应按使用该机场的最大飞机的全长和最大机身宽度确定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所配备的消防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机场消防保障等级而定。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的划分及所需要的救援和消防车辆的最低数
10、量规定见表 12,2、机场消防保障等级为 1 级、2 级和H 1 级的机场,应配备足够的泡沫灭火机具,并能够使其在 3 m in内到达机场飞行区的任何部位,泡沫溶液喷射率应在 350 L/m in 以上。3、消防保障等级为4 级以上的通用航空永久型机场,应设立消防站。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应按照M H 7002 确定。4、在高架直升机场,应提供一条具有 250 L/m in 以上的输送泡沫能力的管线.提供至少两个消防枪,并保证泡沫在任何天气条件下都能喷射到直升机场的任何部分。5、在有飞机活动的通用航空临时机场,应该根据使用的机型确定该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消防设备。6、机场储油设施应设严禁烟火
11、的警告标志,应备有沙土和其他应急防火、灭火工具。,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二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第十五条 通信导航设备(一)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 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 等通信设备。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二)通用航空永久机场应具备 100 w 以上单边带电台、6 w 以上甚高
12、频电台和手持地空对讲机;通用航空临时性 机场在调机、作业期间应配备单边带电台或甚高频电台和手持地空对讲机;通用航空飞行时的导航保障,通常 利用固定航线上的导航设施,但必要时应在作业机场(作业地区)设置临时导航设备。第十六条 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 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 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第十七条 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 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
13、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 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三节 服务及保障设施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 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
14、内道路等设施。第二十条 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 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第二十一条 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第二十二条 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第二十三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 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通用航空永久型机场应有卧式储油罐和一定数量的加油车、运油车。通用航空临时性机场应有固定的
15、储油场所,并配备专用的加油机械。)。第二十四条 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 基础设施。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拥有备份电源)。第二十五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 及其配置原则见下表。第二十六条 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四章 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
16、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对人员服务 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第二十八条 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第二十九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 能新技术。,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附表,通用航空机场必备的辅助设备和根据需要配备的设备表,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通用机场外供民
17、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包括在地面、高架和水上建设的通用机场。第二条 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大小,分为大型通用机场和小型通用机场。大型通用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相当于小型通用机场或更大规模的通用机场。小型通用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较小的通用机场。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临时起降点”。第三条 小型通用机场分为一类小型通用机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和三类小型通用机场。一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 场。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连续使用临时起降点”。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对应于空
18、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短期使 用临时起降点”。二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 三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第四条 作为基地的通用机场是指航空公司以该通用机场为基地,或具有基地性质提供民用航空器停场过夜、加油、机务 维修、本场训练、航空器托管等各类保障服务的通用机场。第五条 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所用的场地,视作三类小型通用 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二章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第六条 通
19、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七条 通用机场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八条 机场的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选址、立项、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 验收、试飞等阶段。第九条 小型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其中:一类小型通用机场需提交民航行业审查的建设阶段至少应包括:项目核准(含场址审查)、初步设计、行业验收、试飞等。场址报告(含航行研究)可结合项目申请报告(或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查,也可分场址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两个阶段报请审查。第十条 一、二类小型通用机场在上报军方审批场址前,应先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关
20、于项目申请报告或场址报告的行业审 查意见。第十一条 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目视助航工程;(三)民航空管工程、包括:通信工程、导航工程(本场)、航管工程、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路、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一)货运、食品工程(含货运站、货运业务楼、航空配餐楼、其它设施工程;(二)航空公司基础工程(含机务维修、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其它设施
21、工程;(三)配套系统设施工程、包括:机务维修设施、邮电通讯系统、信息系统、场务设施、绿化生态系统、防汛促淤设施、供冷供热供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道路桥梁工程、行政生活设施、其它设施工程。,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三章 通用机场选址第十二条 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十三条 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通用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第十四条 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 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
22、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 通用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3、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第十六条 通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三章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一)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二)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 位组成联合体承担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十九条 新建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一)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
24、报告编制。(二)改建或扩建通用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一)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二)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三)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二十一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
25、局合理、配置适当,塔台位置 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 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电、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 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针对该通用机 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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