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4416811公众责任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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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公众责任保险,学习目标,1、掌握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特点及分类;2、掌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内容;3、公众责任保险险种具体内容。,基本内容,第一节 公众责任保险概述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第一节 公众责任保险概述,一、公众责任二、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公众责任的概念:是指致害人在公共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共场所是指具有明确主管责任,提供给公众使用或者服务于公众的开放性空间以及半开放性空间。如:工厂、商店、饭店、办公大楼、体育场馆、学校、医院、车站、歌舞厅、电影院等。,公众
2、责任风险的两个前提,1、受害人索赔的法律基础:任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或法律原则都可以成为公众责任索赔的法律基础。2、责任损失可能产生的财务后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损害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二是因争议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等产生的费用。,二、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二)公众责任保险的特征(三)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四)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从术语来源来看,公众责任保险来自英语(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在美国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英文为(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台
3、湾一般称为一般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广义的公众责任保险几乎承保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的公众责任保险仅以被保险人的固定场所作为保险区域范围,主要承保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赔偿责任。,(二)公众责任保险的特征,1、公众责任保险是一个统括性概念,根据其自身内涵及社会责任风险的现实需要,衍生出大量的具体责任保险类别。2、公众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不具有一定的群体特征。3、公众责任保险投保人的广泛性。4、公众责任事故有时会涉及众多人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因此该产品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比较强,(三)公众责任保
4、险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2、保险法第50条规定 3、其他 体育设施安全法(英国)不平等合同条款法(英国)动物法(英国),(四)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1、场所责任险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场所的不同,分为旅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停车场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工厂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等若干具体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础上,加列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独立承保,但也可以设计专门的场所责任保险合同予以承保。,(四)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2、承包人责任保险
5、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四)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3、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风险,但因运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也可以视为固定场所责任
6、保险业务。,(四)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损失补偿的一种责任保险。,(四)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5、个人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动物或静物)或能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风险通过投保个人责任险而转移给保险人。主要的个人责任保险有居家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家庭雇佣责任保险、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动
7、物饲养责任保险等。,(四)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6、其他公众责任保险 其他还有一些公众责任保险险种,这些保险合同同样承保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和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五)公众责任保险的附加险,1、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2、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3、附加电梯责任保险4、附加广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5、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6、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保险7、附加锅炉爆炸责任保险8、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六)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1、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但发展不理
8、想;2、20世纪90年代以后,公众安全事故凸显,国家对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开始予以重视;3、1999年,人保公司首家开发供电责任保险;4、2001年,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开发校方责任保险;5、随后,一些保险公司先后推出公共营业场所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房地产责任保险等;,(六)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6、21世纪初期,我国公众场所的重、特大火灾接二连三地发生,而受害者的损失无法从致害人那里得到补偿,最终均由国家财政来承担,但财政补偿的力量非常有限。7、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
9、知,开始有步骤地大力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六)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8、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将火灾责任保险列为重点推广对象。在一些城市,如吉林、上海等地开始进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9、2009 年5 月1 日实施的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0、国家旅游局在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上宣布,2010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正式实施,,(六)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11、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办法,
10、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2、为提高实习生的风险防范能力,保证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结合、顶岗实习”模式的全面推行,2012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公众责任保险的当事人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四、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五、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免赔额六、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七、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八、公众责任保险的常用附加险条款,第三节 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一、场所责任保险二、承包人责任保险三、承运人责任保险
11、四、环境责任保险,一、场所责任保险,(一)场所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二)场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适用(三)场所责任保险的种类,(一)场所责任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场所责任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12、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场所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
13、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4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三)场所责任保险的种类,1、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电梯责任保险。3、展览会责任保险。4、停车场责任保险。5、餐饮场所责任保险。6、校方责任保险。,1、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14、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三)场所责任保险的种类,1、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电梯责任保险。3、展览会责任保险。4、停车场责任保险。5、餐饮场所责任保险。6、校方责任保险。,(1)校(园)方责任保险概念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各类从事教育管理的社会机构,包括大、中、小学普通学校、幼儿园、专门性培训机构均可以作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6、校(园)方责任保险,2001年,国内第
15、一单校方责任保险诞生于上海。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2006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购买校方责任保险。2008年4月3日,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校方责任险,并原则上都应投保。,6、校(园)方责任保险,个,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王晓路8岁,二年级小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从单杠上摔落在地,经诊断为“右顶骨凹陷性骨折,硬膜外血肿,后顶叶脑挫伤”
16、,住院18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学校是否需承担责任?,校(园)方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个,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某中学放学楼梯挤满了下楼的学生们。初中二年级的彭小年倒转身骑在楼梯木栏杆上往下出溜。一不小心,栽进楼梯井,头先触地死亡。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校(园)方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个,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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