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1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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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 O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目录,总则.3,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7,内幕信息保密管理.8,责任追究.9,附则.10,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11,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2、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
3、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新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备案工作。,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3,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分配股利或拟定增资计划;(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一)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二)公司依法进行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三)涉及公司
5、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4,(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6、,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二十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而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公司进行的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战略决策等活动;,(二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5,第八条,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
7、、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8、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6,第十条,(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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