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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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向该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的行为。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预警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以及信息接收播发系统。第四条地震预警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震预警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震预警投入增长机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地震风险防范意识和避险救助能力。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
3、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第八条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第九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组织建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地震监测台站,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范围、方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信息内容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第十一条因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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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地震 预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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