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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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高度重视研究生资助工作,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计划处、发展联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并完善研究生资助方面的政策,指导研究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生院为秘书单位,负责资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各项资助工作的执行;发展联络处负责社会资助资金的募集;财务计划处负责资助资金预决算
2、和发放。第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设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落实,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第四条研究生资助包括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三助”(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专项奖学金、专项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培养的中国籍研究生,具体资助项目的适用范围详见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和通知。留学生另行制定资助办法。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方案由医学院另行制定。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培养的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
3、支出。第七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5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学年。第八条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财务计划处负责将拨款转入助学金专门账户,学生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研究生注册名单(或报到名单)制作助学金发放清单,由财务计划处按月发放。第九条助学金发放年限为:普通博士研究生四学年(其中本科直博生五学年);硕士研究生为学校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完成学业的,自学籍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第三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十条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
4、学业奖学金(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基本招生指标类型的博士研究生8200元/学年,专项支持招生指标类型的博士研究生18000元/学年。(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生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单造册,财务计划处予以发放。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为12000元/学年,二等为6000元/学年。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二)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并下达等级、额度分配方案;学生处具体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结果经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复核后,由学生处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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