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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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我校中国籍专业学位硕士生,以及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专业学位国际硕士生,满足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规范,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
2、力。第四条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选题与综述、规范性要求及应用性成果等要求应符合学院及学科的相关规定。第五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从事与学院和专业领域培养目标相应的科研或实践训练,并取得一定的应用性成果,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学位论文评审第六条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1个半月进行。由各学院按照本学院自定的评审办法自主实施。第七条提交论文评审时,同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校抽检,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XX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学位论文的派送、评审意见与结果的回收汇总和反馈,由所属专业学位点指定答辩秘书负责,论文作者不得参与。第四章
3、学位论文答辩第九条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院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者,向所在硕士专业学位点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专业学位点、学院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或批准的最长年限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第十条专业学位点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第十一条所在硕士专业学位点聘请3或5名中级职称以上(含具有硕士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需有1至2名具有相关行业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级专家担任。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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