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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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O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选址,统一管理、分级定租,适度保障和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保障性住房,并按照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暂无房源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规定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按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障房建管中心”)会同发改、
3、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建管中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工程规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工作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发改局负责编制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做好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下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审批等有关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的核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和补助资金的下达工作,制定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县民政局
4、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核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安、审计、监察、工商、人社、金融、教育、经信、卫生、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建管中心)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九条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
5、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其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建管中心)会同发改部门认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实行动态管理;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建管中心)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保障性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建管中心)采取抽签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配租。教育、卫生、林业等部门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教育、卫生、林业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分别编制实物配租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建管中心)备案,由主管部门采取抽签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
6、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建管中心)备案。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县纪检监察、公证机关、新闻媒体、申请人代表及社会监督,并将结果进行公示。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至5年。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应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第十三条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坏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第十四条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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