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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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我县营商环境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是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和条件选聘,具有一定公信力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第三条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具体负责县级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第四条社会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新闻媒体代表中聘用。第五条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2、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纪违法和不良征信记录;(二)支持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系统内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监督工作;(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第六条曾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聘任为社会监督员。第七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聘任信息;(二)符合条件者通过自
3、荐或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方式申请;(S)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四)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证件。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自动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第九条社会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及时予以解聘;(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S)本人申请辞去社会监督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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