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姚浩律师)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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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分析,主 讲 人:姚 浩 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副所长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经济学院特聘副教授 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中国典当执行副主编 典当时讯执行副主编,版权所有: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2012.4 合肥,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 5个,操作风险案例 2个,新型抵质押案例 3个,最高额抵质押案例 2个,典型案例,内容主线安排,案例讨论 2个,Page 1,典当特有概念和制度认识风险定义,在典当行业中存在“典当”、“当物”、“当票”、“续当”、“赎当”、“绝当”、“当物处置”等概念和制度,但典当立法未对其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及典当立法层次较低,不能作为司法审判援引的依据。导
2、致司法实践认识和处理不一,而使典当行遭受损失的可能。,第一节 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认识风险种类,法律规定是不明确的,导致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是长期被忽视或者被错误的解读,典当特有概念和制度认识风险,1、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2、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3、绝当后息费是否连续计算;4、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5、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成立典当,不成立典当,典当司法观点集成引用案例宁波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doc,典当司法观点集成引用案例海口市某典当行诉海口
3、某印务有限公司等抵押借款案.doc,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1、动产抵押借款不符合典当的基本定义和要件,不能成立典当。,2、认为不能成立典当的典型案例。典当特有概念、制度认识风险课件引用案例邢某某、赵某某与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第三人商丘市某典当公司、某食品公司办理的企业抵押物行政登记一案.doc,二、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典当行不可以提前收贷,典当行有权提前收贷,理由:1、“无当物即无典当”“有当物就得先处置当物”“当物一直存在,典当行利益不会受损”。2、“绝当后当物归属当铺所有”“不绝当,典当行不得处置当物”(典当管理办法也仅规定了绝当后典当行处置当物)。,二、
4、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对原双方约定借款期限的变更,即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缩短。,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是贷款人根据法律规定而在特定情况下针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所规范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170条对“担保物权”的定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179条对“抵押权”定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208条对“质权”定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二、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合同法,物权法,法律依据充足,典当行完全有权
5、提前收回贷款,二、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明确与当户约定提前收贷的条件,并将提前收贷视同绝当.,典当行提前收贷尽量与当户协商一致进行。,就当户违反提前收贷中的约定情形独立约定违约金,至少保障违约金条款的效力。,Page 18,物权法第173条,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3.自动连续计算,1.均不再计算,5.不计算综合费,但合理期限利息可以计算,4.合理期限外不再计算,2.意思自治,6.参照民间借贷不超过四倍贷款利率处理,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理由:绝当后,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既然权利义务终止了,当户在此之后理应不必再支付利息和综合费。,案例:上海某典当公司诉林某典当纠纷
6、案,该案二审法院认为: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2008年8月26日即为绝当,故上海某典当公司无权按照系争合同的约定向林某主张2008年8月20日之后的综合费及利息,但自2008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20日的利息,林某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1200元的利息标准予以支付。关于上海某典当公司诉请的自2008年8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可视为对涉案借款被林某占用期间典当公司所实际受到的利息损失,故该请求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但该利息损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绝当后典当行是否可以继续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用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
7、定则不能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案例:上海某典当公司诉林某典当纠纷案,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合同于2008年10月22日终止,上海某典当公司请求林某自合同终止之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息1200元和月综合费5400元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缺乏合同依据,故对上海某典当公司请求无法支持。,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理由:现行典当制度已经突破了中国古代传统当铺业关于业务范围仅限于动产质押和绝当后当物所有权即归属当铺所有的显著特点。现行典当业,典当业务范围除了可以从事动产质押借款外,还可以从事房地产抵押借款以及财产权利质押借款。当物估价在3万元以上时,当户与典当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终止。,
8、案例:北京某饭店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铁道专业支行典当一案,该院认为:合同签订后,某典当公司履行了贷款义务,某饭店公司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没有还贷,亦未交纳续当综合管理费,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当金、给付利息、综合管理费以及滞纳金。某饭店公司上诉主张某典当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当金就意味着该合同解除、不应再收取综合管理费的上诉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亦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故其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理由:绝当后典当行即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处置当物以优先受偿,否则视为典当行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合理期限之外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予
9、支持。,案例: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8)温民二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温岭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台州某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某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该院认为:因此,原告负有在绝当后将当物委托拍卖及时清结当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典当管理办法对委托拍卖的期限没有规定,但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有必要予以合理限定,因此依法确定绝当6个月之后造成的月综合费用,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理由:综合费是典当行为当户提供旨在维护当物价值的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绝当后典当行维护当物价值系为自身而存在。,案例:最高法院关于对某高级人民法院营口某典
10、当有限公司与盖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8)民二他字第51号):二、关于绝当后某建筑公司是否仍需支付相应利息或其他费用的问题。本案中在约定的绝当期限届满后,某公司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当物以实现债权,考虑到不动产变现周期较长,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的三个月期限,在此期限内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逾期贷款利息,超过此期限某公司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绝当后,在处理当物期间,某建筑公司不再支付综合管理费用。,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理由:典当行不是金融行业,限制高息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1、若干问题的意见12、典当企业主张典当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应予保护,但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除外。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法理与法律分析,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抛弃了“绝当”概念。,典当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借款法律关系,而借款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当户仍付给付义务。,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质权的效力法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问题的解决,结论:绝当后,息费自动连续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明确与当户约定利息和综合费不受典当借款期限届满的限
12、制并将绝当后的息费纳入当物的担保范围。,设计相应的合同条款,将未能及时处理当物的责任转嫁给当户。,风险控制方法,1、在人民法院认为典当行应在合理期限内处置当物受偿的地区,典当行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当物优先受偿。2、因当户不配合处置当物,责任应由当户承担。,有约定顺序的,依约定顺序。,有约定顺序的,依约定顺序。,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借款人自己提供物保,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无约定顺序的或约定不明的,先物保后保证。,无约定顺序的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选择顺序。,担保法解释第3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
13、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允许典当行像普通债权人一样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约定平行担保。,基于典当业的特殊性无当物即无典当,绝当后典当行应首先处置当物受偿,对于处置当物受偿不足部分,才应由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补充保证责任。,持此种观点的有大连银河典当有限公司诉刘占林、大连源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大连源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及苏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存在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权时,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周嘉伦、奉化市龙翔养殖有限公司、屠志畅典当纠纷案,宁波市海
14、事法院认为:“涉案债权既有船舶抵押权担保,又有龙翔公司与屠志畅的保证担保,故龙翔公司与屠志畅只对该债务在船舶抵押权以外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连带责任保证人当然对典当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于典当业的特殊性,在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下,连带责任保证人仍然应在物的担保的范围之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持此种观点的有,原告宁波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某、宁波市某童装厂典当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认为,即使抵押无效,被告宁波市某童装厂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责任。,当抵/质押权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时,四、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持第二种
15、观点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某高级人民法院营口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盖州市某建筑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请示 的答复中认为,某公司应当在拍卖典当物价值范围内清收债权,而不能直接请求某建筑公司以其他财产清偿债权。对典当物变价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某公司有权向某建筑公司追偿。(注:该案典当行没有设定过抵押权),当抵/质押权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时,分析最高法院的意见,对债务人尚且不能直接要求其以其他财产清偿债务,那么对于保证人更不应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可见最高法院的意见是不论当物是由当户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保证人都在当物价值范围外承担保证责任。,根本原因:受“无当物即无典当”传统观念影响,四、当户自己提供当
16、物,保证人责任范围,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质权的效力法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认为典当行必须处置当物才能受偿,明显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明文规定:可以约定实现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物权法定的内容。,问题的解决,应当明确约定保证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是平行担保。,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一、基本案情,1、2005年,中建材公司接受被告恒通公司委托,为恒通公司代理进口工业计算机系统和其他物品,并
17、代垫有关费用,恒通公司向中建材公司支付进口工业计算机系统货款及各项费用(包括进口代理费)。中建材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完进口代理义务后,恒通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拖欠部分货款及各项费用。2、2006年10月10日,原告中建材公司、被告恒通公司和被告天元公司签订一份备忘录,确认截止至2006年9月30日,恒通公司仍欠中建材公司人民币共计1890793692元。恒通公司需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还清全部欠款。备忘录中同时约定,天元公司为恒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2006年10月19日、2008年6月4日以及2008年6月6日,被告银大公司、天元公司、天宝公司与俄欧公司分别向中建
18、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为恒通公司对中建材公司全部应偿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违约金、利息、追索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二、原告诉讼请求,因恒通公司仍不能全部偿还本金,各保证人亦未能清偿全部货款和各项费用,故原告请求判令:1、恒通公司向中建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553217594元以及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2、判令天元公司、天宝公司、银大公司、俄欧公司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三、被告答
19、辩,被告银大公司辩称:银大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原银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寿山无权代表银大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的担保无效。原告中建材公司在签署承诺书过程中存在过失,没有审查涉案担保是否经银大公司董事会同意。2、承诺书的签署时间是2006年10月19日,而在2005年5月,银大公司已变更公司名称,承诺书的主文是银大公司,但落款未加盖银大公司的印鉴,加盖的公章是银大公司的原名称江苏广兴达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事实上,承诺书上的公章是何寿山通过其他来源取得的。因此,中建材公司与银大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银大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五、违反公司法第十
20、六条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三、判决结果及理由,判决结果:被告天元公司、天宝公司、银大公司和俄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理由:1、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合同无效;2、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3、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4、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操
21、作风险定义,因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者错误理解,导致操作不当,而使典当行遭受损失的可能。,第二节 存在操作风险的案例,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一、基本案情,1、经再审法院查明:2005年9月28日,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典当公司向宁夏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并将该笔款项支付于出纳祁蓓的个人账户。2、2006年5月22日,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曹某与某典当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曹某以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海房权H区字第00006970号,评估价格150万元)及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土地证号:海国用(2006)第001号,评估价格29万元)抵押给某
22、典当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典当借款150万元,当金月利率为0.5%,月综合费为当金金额的1.5%,典当期限为2006年5月22日至2006年7月22日,典期届满被告还本付息,发生纠纷被告承担律师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6年5月24日、2006年6月6日先后办理了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二、原审判决简介,2006年11月30日,某典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曹某承担还本付息以及支付相关费用。原审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原审法院根据某典当公司举证作出(2007)卫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
23、内向中卫市某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45000元(自2006年5月22日计算至2006年11月22日),月综合费112500(自2006年5月22日计算至2006年11月22日)、律师费46350元,合计1703850元;二、驳回中卫市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8529元,公告费600元,其他诉讼费用9264元,共计28393元由曹某承担。,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该判决生效后,曹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判决错误。曹某没有从某典当公司典当借款150万元,也从未收到某典当公司支
24、付的当金150万元,更不存在向某典当公司偿还本息的问题。某典当公司在原审时做了虚假的陈述,其提交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某典当公司伪造的。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某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2、曹某向本院提交了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宁夏分所津天鼎(2009)物证鉴字第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证泰司鉴所(2009)鉴(文书)字第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明某典当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出具的:64026877号当票当户签章栏内署名“曹某”签名不是曹某本人所签。,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四、典当行答辩,某典当公司辩称,该裁定对某典当公司出具的150万元借款
25、凭据,认定为宁夏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但该公司实际为曹某个人公司,该借款应为曹某个人借款,2006年5月22日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是曹某为2005年9月28日借款150万元所补办的典当手续,融惠达典当公司亦向曹某支付了借款150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公正,当票上的签字是否为曹某所签,不能否认某典当公司向曹某支付当金150万元。,一、曹某与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再审案,五、再审总结的争议焦点,1.某典当公司是否按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向曹某支付了当金150万元;2.某典当公司主张的2006年5月22日典当借款150万元与2005年9月28日的借款是否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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