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常见投诉问题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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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服务部2010年7月,移动通信常见投诉问题分析,部分常用法律规章制度,(一)法律电信法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三)部门规章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四)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
2、的通知(信部清2007266号)关于针对社会反映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的通知(信部电2007293号)关于取消短消息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340号)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618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网络类问题,网络类:网络故障问题,案例:重大投诉黄色预警通报:从5月23日16:40分开始,客户服务(江门)中心接到湛江智能网品牌客户反映在廉江无法使用GPRS上网,提示连接失败。已报湛江公司及省网维处理当中,截止到17:35分,投诉量共232宗。特此通报。重大投诉黄色预警通报:5月31日17:58起,
3、客户服务(广州)中心接广州全品牌客户反映短号(含欢乐在线业务)互拨提示空号的问题,已报省网维紧急处理中。截至5月31日18:30,投诉量141宗(信息平台量32宗;IVR109宗)。特此通报。,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
4、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网络类:网络故障的问题,网络类:报警电话拨打问题,案例:广州的移动号码漫游到湛江不能拨打广州110,当客户拨打020110的时候提示空号,直拨110可以正常接入湛江110,电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5、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移动公司应提供号码所在地的免费公益电话接入。移动公司的电信服务协议已经明确了:移动公司提供通话所在地的免费公益电话接入。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移动电话客户拨打固定网号码拨号方式的通知(中移市2003328号),客户只能拨打号码登记位置所在地的110或相邻城市110,网络类:报警电话拨打问题,案例:客户反映关机48小时后短信收不到了,要求我公司还原客户短信内容。按电信服务规范是短信需保留72小时,但我公司一直的对外宣传都是保留48小时,并解释与客户使用的手机品牌、当时的网络有关,此问题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有无更好的解释口径?,网络类案例一:短信接收问题,电信服务
6、规范:附录一:1.2.12短消息的存储有效期固定网短消息的存储有效期72小时。固定网短消息的存储有效期指发送方将短消息成功发出,并得到发送方短消息中心的证实后,在接收方成功接收之前,在固定网短消息中心的有效存储时间段。在该存储时间段内,接收方短消息中心应保存该消息,并进行多次发送尝试,直到被接收方成功接收或超出该时间段为止。,网络类案例一:短信接收问题,应对措施:由于我公司的存储时间并不能达到相关规范的要求,不正面去回应储存有效期的问题,对外宣传或者实际情况只是在48小时。应对此类问题时建议不要直接去解释存储有效期的问题,而把重点放到发送不成功的问题上(短信发送的成功率规范也没有规定要求100
7、%)。,基础业务,案例:某客户要求打印三个月以前的话费发票,但现阶段服务厅为客户补打发票的解释口径为只能打印最近三个月的,客户为此投诉认为侵害其权益。请问此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无相关法律依据?,基础业务案例:发票问题,对于开具发票的期限作出限定是目前电信服务行业及商业零售行业普遍采取的一种做法,属于行业惯例,其目的是为了方便财务管理。但这一“行规”是否合法却值得商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
8、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国家工商总局于2004年3月12日公布的关于处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基础业务案例:发票问题,应对措施: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客户在要求开具发票如果解释不成功应该给予客户开启发票,而不能以超过了单方规定的开票期限为由予以拒绝。例外:补打发票因为移动公司已经在前期提供了发票,而客户补打时可以按照我公司的规定执行。客户在代销店购买的移动产品索要发票应该建
9、议客户直接找销售方获取。,案例:客户于8月6日向10086反映在银行帐户扣除7月份的话费时被扣多71.57元,8月10日向信产部投诉,要求查证处理。经查证:移动公司BOSS系统在7月20日进行了大规模的升级,因影响较大已提交在各大媒体报章出通告。8月是系统升级后首次月结,导致误扣了客户整数100元的费用,其中多扣71.57元,此费用如果客户不退回可以直接当预付费使用,留待下月再使用,如果客户确实需要退费可以直接到服务厅办理,因考虑到银行账户比较敏感,手续比较繁锁,且需时较长,所以一般不进行银行退款。前期处理,8月8日联系客户解释并向客户道歉,建议客户可以将多扣的费用当预付费使用,或建议客户可以
10、直接带有效证件到服务厅退现金,但客户表示不同意也不方便到服务厅退现金,鉴于情况特殊已向客户解释我们可以为客户上门退费,并为此次问题造成客户的不便赠送50元,客户仍然不接受,提出要求费用在哪里扣的退回到哪里,移动公司账务室根据客户的要求和银行沟通协调,最终结果是可以将多扣的费用直接退回到银行账户。,基础业务案例:退费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客户既可以主张移动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移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客户主张移动公司承担违约责
11、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移动公司应当予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如果客户主张移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客户可以要求移动公司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基础业务案例:退费问题,应对措施:由于只是划账的问题,并不涉及到话费差错的问题,理论上客户如继续使用是没有损失的,在客户投诉时可以按照案例的处理方式解释,但在客户坚持要求将错划扣的钱返还到银行账户时,移动公司应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恢复原状将资金退回客户银行账户。,案例:某客户声称其有18套未激活套卡过期,要求移动公司协助激活。经查:最晚第一次拨打激活充值电话的时间在套封上已有写明。由于超过限制时间还没有第一次拨打充值电话
12、,该卡就进入冷冻期,无法再进行激活操作。出于服务客户的角度,移动公司同意给其做100元的费用减免。但是客户不接受此意见,要求赔偿18套套卡的购买费用。由于客户要求缺乏合理性,最终沟通未果。请问移动公司的处理结果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基础业务案例:有效期未激活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电信卡如不能在指定期间前激活,将会由移动公司收回。但客户明知此种后果,而放任其发生。客户对于其因电信卡不能激活所受到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损害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3、移动公司在电信卡的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指出电信卡的激活日期,移动公司已经充分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对于客户所受损失移动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因此,移动公司也无须向该
13、客户承担侵权责任。,基础业务案例:有效期未激活问题,疑问点:移动公司不承担责任后,客户卡里的余额如何处理?,基础业务案例:号码有效期和余额,案例:客户号码过已有效期,但账户还有余额108元,要求恢复使用。,根据原信产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即电信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电信用户对号码仅仅享有使用权。而电信号码作为一种有限的电信资源,设定有效期是为了促使所有用户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国有资源的浪费。根据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信部电200554号)相关规定:“各
14、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其发行的电信卡设定有效期时,应合理设定,并在卡面显著位置予以标明”。因此法律对于电信运营商设定有效期限是允许的,而我公司在发行的套卡使用规则上已明确话费及号码相应的有效期限,已尽了告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的规定: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因此我司对冷冻期结束后的号码进行回收或重新投放使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业务案例:号码有效期和余额,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信部电200554号)相关规定:“电信卡有效期内,各电信企业应采取余额转存、赠送话费、充值延期、允许最后一计费单元通话或其他措施,为用户使用完卡
15、内余额提供方便;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电信主管部门对于强化电信卡监督管理方面,对于过期卡内仍有余额的,只是要求运营商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否定运营商没收余额的规定的合法性。对于该问题,建议以向客户解释为主,如客户坚持不接受的,可按个案特殊处理。集团公司的要求:全品牌余额转移。广东省要求:智能网余额转移。问题点:全球通销号后充值卡账户的余额问题。动感地带没有有效期的余额转移问题。神州行余额转移问题。,基础业务案例:号码有效期和余额,基础业务:充值卡密码在服务厅被盗问题,案例:客户在我司一服务厅购买了充值卡,购卡后
16、即刮开密码在服务厅内充值,但发现已被人盗充入其他号码。,1、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客户作为买受人,在移动公司将商品移交给客户后,商品的所有权就归属于客户,客户应当承担毁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2、客户作为消费者,其购买充值卡的行为还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
17、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我司作为经营者,同时应尽到妥善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基础业务:充值卡密码在服务厅被盗问题,处理建议:1、如果经查询发现,客户所购充值卡被充值是发生在该卡交付客户之前,则表明我司销售给客户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理应由我司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给客户更换符合要求的新卡。2、我公司如果已经在服务厅告知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可在服务厅出入口、业务办理台、购卡机等处显著位置提示客户注意财产安全,提示客户在公众场合进行充值有被他人盗取充值密码导致该卡被盗充的危险
18、。我司尽到告知义务后,从法律角度而言,已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无需对客户充值卡密码被盗承担责任。疑问点:服务厅没有告知怎么办?,基础业务:停机后仍然能使用业务产生费用,客户号码申请停机,在2009年5月21日02:24分进入停机状态,但在5月21日02:24分至6月21日处于停机期间,客户仍可通过上网使用梦网点播等业务,共产生425元费用。经我公司核查确认,是由于系统数据不同步造成。对于因我公司系统数据不同步导致客户在停机后仍可使用梦网等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应全部由我公司承担吗?,客户主动申请停机,我公司应按客户申请停止的服务类别全部或部分停止服务,若申请停止的服务在停机后仍可使用,则我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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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 通信 常见 投诉 问题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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