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施设置及抵(质) 押资产评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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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施设置及抵(质)押资产评估,2,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施设置一、资产保全的概念、目的、方法二、资产保全的相关法律适用三、反担保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四、反担保的方式五、担保公司如何制定反担保措施六、担保业务实践中反担保设置法律问题,3,第二部分 抵(质)押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二、抵(质)押资产评估方法三、机器设备评估四、房地产评估五、土地使用权评估六、在建工程评估七、无形资产评估八、股权质押与企业价值评估九、存货评估十、应收帐款评估十一、常用反担保抵(质)押物的折现率十二、反担保方案举例,4,第一部分 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施
2、设置,5,一、资产保全的概念、目的、方法资产保全的概念资产保全是保护资产免受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侵害。资产保全是促进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计划。资产保全是资产的维护和经营。资产保全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6,(二)资产保全的目的 推动解决方案的早日达成和解。胜诉的不确定性。收到判决款项的不确定性。诉讼成本。诉讼时间。主动。控制。灵活。全面。,7,(三)资产保全的方法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集成的方法 保全计划 企业经营计划 其他计划分别处理与分离的方法 已经抵押的资产:房产、机器设备、存货。会产生负债的资产:生产与销售、雇员。尽量收回资金。转移的方法 抵债资产,8,二、资产保全的相关法律适用物
3、权法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9,三、反担保方案设计的原则(一)反担保主体和资产的合法有效性1、反担保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情形。A、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D、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0,2、抵押人、质押人一般应是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除外),以共有财产抵押
4、、出质的,应取得共有权人的书面承诺;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能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二)抵(质)押资产的可控性首先指资产本身的可控性,如异地资产,特别是境外资产,涉及到司法协助和监管、处置成本的问题,一般不宜接受为反担保资产;另一方面,将与债务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核心资产纳入反担保方案中(如已具备一定规模、经营和市场状况良好的企业的股权;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企业经营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企业生产赖以生存的固定资产等),通过对这些资产的掌控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反担保资产才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三)抵(质)押财产易变现这里不仅仅指资产依
5、法可以流通,主要是指在担保机构自身能够掌控的体系和渠道内可以较快变现的能力。,11,(四)可长期追索性目前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类型的公司,两类公司均以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为特点。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制度为法人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商事活动的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它同时也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信用缺失严重的环境下,个人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普遍存在。政策性担保机构多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在反担保方案中加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经营者的个人连带责任,以及法人主要股东的连带责任,一方面能够控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自然人资产较之法人资产具有
6、更强的“可再生性”,即使在债务人可供追偿的资产已经穷尽甚至债务人破产之后,仍可通过长期追究上述个人或法人的连带责任来减少损失。事实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对债务人有较强约束力的反担保资产。(五)价值充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同时必须考虑资产价值量变化的趋势和速度,合理确定反担保资产价值量。,12,四、反担保的方式 对于没有出现风险的项目,反担保资产通常起到制约债务人、降低风险的作用;而项目一旦出现风险,反担保往往成为化解和分散风险,保护担保机构利益的最有效甚至最后的途径。(一)、反担保抵押 1、反担保抵押概念内涵抵押目的在于担保债权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人通过抵押物变现优先
7、受偿抵押权为担保物权,13,2、抵押合同的禁止流质契约禁止 法律禁止抵押权人不经任何程序就成为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人 3、抵押权实现 前提: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程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通过法院拍卖变现折价、4、抵押登记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作用:强化抵押的担保功能 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不同权力主体的各自利益,14,文件准备:主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物情况证明、登记申请书5、最高额抵押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担保明确最高债权限度期间届至:决算期存续期清偿期(二)、反担保质押1、动产质押 动产为标的 动
8、产质权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2、权力质押 票据权力: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 股权:股票、股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力:专利权、商标专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力普通债权,15,(三)保证 1、个人保证(1)个人保证范围:企业股东、企业主要经营者、企业产品技术拥有者。(2)查验重点:核对保证人与身份证明,复印身份证明;核对保证人婚姻状况,复印婚姻证明;查验保证人财产清单,核对及复印财产证明材料。(3)财产清单范围:房地产(包括按揭的房地产、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房地产、分期付款的土地;本市和市外、境内和境外的房地产;自建房、集资房)、汽车、股票和债券、银行存款、企业股权、其他资产。(4)注意事
9、项:,16,A、保证人已婚的,其配偶须一并签署保证合同;B、财产清单中的财产有共有人,须提供共有人的资料及共有该项财产的证明;C、保证人不能亲自签署合同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由代理人签署。2企业保证(1)保证企业类型:借款企业或股东、主要经营者的关联企业,经营业绩良好、符合保证条件的企业。(2)查验重点:保证企业与借款企业的关联性(包括企业之间和股东之间),保证企业的基本条件。,17,(3)注意事项:A、保证须得到保证企业董事(股东)会的同意并出具董事(股东)会决议;B、一般情况下,企业保证不作为主要的反担保措施。,18,五、担保公司如何制定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开发的原则,应以企业的核心资产
10、为重点;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灵活多样、组合打包方案。1、变现能力较强的反担保措施 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 机器设备抵押 车辆抵押 存单、有价证券、票据质押 2、信用反担保措施 第三方保证。包括企业和个人 3、具备一定制约能力的反担保措施 应收帐户监管 退税帐户监管 存货、提单质押 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权质押,19,六、担保业务实践中反担保设置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关于个人财产提供保证、设定抵质押时配偶签字问题 担保业务中涉及的个人财产多是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如夫妻离异的,应查看关于夫妻财产分配的相关协议以确定财产权属。,20,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
11、,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为避免抵押权利无法实现,在设置个人财产抵押时,应认真审查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如确属共有财产,应要求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书面认可,以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21,(二)关于学校、医院等单位资产抵押的问题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22,由此可得:不得作为保证人和不得以其资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谓以“公益为目的”,是指不以盈利为第一目的,资金全部或
12、大部分依靠财政拨款,体现社会福利、救济内容的机构,因此对于近些年成立的民办、盈利性质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幼儿园以及专科医院、诊所显然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对于上述机构,可以按照一般公司的标准加以衡量。,23,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实际操作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对于抵押财产是否属于社会公益设施难以认定,界定标准模糊,因此建议对此类资产应持谨慎态度,除非抵押财产明确属于非社会公益设施,否则不得设置抵押担保。,24,(三)关于建设工程
13、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16号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6,可见,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受偿权优于一般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
14、果以没有完全付清工程价款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会受到限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工程价款仅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7,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反担保时,应当首先审查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可能的情况下,可要求抵押人提供建设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在建工程承包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在建工程中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可规避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接受在建工程抵押。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有时效性的,在工程结算后6个月内主张方为有效,过
15、期则丧失优先受偿权。,28,(四)关于公证的问题在担保业务签约过程中,就有关合同文本和签约行为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在债务人和反担保人不履行其义务时,担保机构可以凭借公证书及嗣后申请的强制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执行力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四)还款(物)协议;四、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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