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制度与政策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pt】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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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考试目的本部分考试目的是考察应试人员运用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业务工作的能力。,(二)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限制,行使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业主的诉讼权利。,熟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管理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权和监督权。,了解: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现实意义;建筑物区分所有
2、权的概念。,(三)要点说明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作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3.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4.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5.行使共有部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6.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7.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8.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9.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10.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1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1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1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 所有权归属与使用14.管理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1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16.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17.业主的诉讼权利,背 景,2007年3月16日,十届
3、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作为规范我国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权利人对动产和不动产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准则,是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又一部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物权
4、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第三,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间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
5、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又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就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由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
6、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设计本“一卫”业主改“两卫”,案情回顾:楼上业主顾某在房屋的储藏室内擅自安装了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改变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致使楼下业主王某储藏室内的储柜及物品受损。物业管理部门两次向顾某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拆除私装物,未果。问题:顾某能否在自己的房屋内添装卫生设备?应该承担什么后果?,判决:顾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按房屋的原始结构图,将废水立管的下水管恢复原状。,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
7、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其房屋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顾某擅自在自己房屋的储藏室内私装电动抽水马桶和洗脸盆,转换了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使储藏室成了卫生间,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使得楼下业主王某的房屋渗水,顾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
8、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第七十七条首先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
9、应当遵守的一个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等经营性用房,会造成来往小区人员过多,外来人员杂乱,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弊端多,危害性大。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也会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
10、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1、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3、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国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
11、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1、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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