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科技:公司章程(9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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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经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0,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录,总 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份和注册资本.4减资和购回股份.7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9股票和股东名册.10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4股东大会.17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29董事会.31,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公司董事会秘书.39监事会.4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2、.44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及内部审计.49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2公司的合并与分立.54公司解散和清算.55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57争议的解决.58通告.59附则.60,注:本章程条款旁注中的简称有如下含义:“章程指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MP”指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监海函”指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规范运作意见”指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董事会秘书指引”指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A3”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三“A13D”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三
3、D 部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第 1.02 条第 1.03 条,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章程指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200129 号)批准,由新疆新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于 2001 年 3月 26 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由
4、5 家法人股东和 9 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2007453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2007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650000410001060。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XINJIANG GOLDWIND SCIENCE TECHNOLOGYCO.,LTD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07 号。邮政编码:830026,电传,话:(0991)-37617
5、81真:(0991)-3767411,第 1.04 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第 1.05 条第 1.06 条第 1.07 条第 1.08 条第 1.09 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保护。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指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述事项,也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指定仲裁
6、机构申请仲裁。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任何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本章程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待公司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及其修订自动失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二章,经营宗旨和
7、范围,第 2.01 条第 2.02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不断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客户、供应商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3,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中试型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零部件;有关风机制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 3.01 条第 3.02 条第 3.03 条第 3.04 条第 3.05 条第 3.06
8、 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公司向境内
9、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4,交易的股票。,第 3.07 条
10、第 3.08 条第 3.09 条第 3.10 条,2001 年 3 月 26 日公司成立时,向 14 家发起人发行了 3230 万股股份,占公司当时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2007 年 1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了 5000 万股内资股。内资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发起人股 450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90%;其他内资股股东 50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0%。截至 H 股发行之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000 万股,均为内资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可以发行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占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如行使超额配售权,则共计发行 股境
11、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截至 年 月 日,如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H 股 股(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截至 年 月 日,如行使超额配售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H 股 股(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
12、资股的计划,可以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公司在依照本章程第 3.07 条所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增加为人民币,万元,若行使超额配售权,则,为人民币,万元。,第 3.11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5,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二)向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
13、、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增加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3.12 条第 3.13 条第 3.14 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14、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15、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第 4.01 条第 4.02 条第 4.03 条第 4.04 条第 4.05 条,在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在
16、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按本章程第 4.04 条至第4.07 条的规定办理。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四)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17、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7,(1),(2),项,同中的任何权利。对于公司有权回购可赎回股份,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度;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必须以同等条件向全体股东提出招标建议。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第 4.06 条第 4.07 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
18、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一)项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的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收购比例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19、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8,(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3)解
20、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中。,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 5.01 条第 5.02 条第 5.03 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 5.03 条所述的情形。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
21、于)下列方式:(一)馈赠;(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义务。在不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2、下,9,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 5.01 条禁止的行为:(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23、润中支出的)。,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第 6.01 条第 6.02 条第 6.03 条第 6.04 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包括公司证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证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本章程第 6.01、6.02 条规定的事项,公司股票在无纸化交易的条件下,适
24、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另行规定。公司依据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内资股股东名册。公司应当设立 H 股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10,(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 6.05 条第 6.06 条第 6.07 条,公司应当与境内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25、股权结构。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维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二)保管在境内登记结算机构的内资股股东名册;(三)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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