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通联:公司章程(1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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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 12 月 30 日0,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十章,目,录,总 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 份.3股份发行.3股份增减和回购.5股份转让.6股东和股东大会.6股东.6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股东大会的召集.13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股东大会的召开.15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董事会.20董 事.20独立董事.22董事会.25总经理及其他高
2、级管理人员.28监事会.29监事.29监事会.30监事会决议.31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财务会计制度.32内部审计.33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通知.34通知.34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5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7,第十二章,附则.371,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3、,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30304000001328,原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0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公司注册名称: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QINHUANGDAO TIANY
4、E TOLIAN HEAVY INDUSTRY CO.,LTD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 3 号邮政编码:066004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3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
5、公司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2,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公
6、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才为根本,以客户为中心,品质为先,发展致胜,打造世界一流重工企业,以产业报国为理想,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发展。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制造(有效期至 2012 年 11 月 5 日)、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有效期至 2014 年 9 月 17 日);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制造(按有效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超大型起重机械、路桥机械、建材的销售;厂(场)内搬运车辆制造、销售、安装;其他机械制造及销售;路桥机械施工及服务;货物进出口;钢结构工程;船舶分段制作、船
7、舶分段合拢、船舶管系安装;船舶铆焊、涂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桥梁施工机械设备的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的制造、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现场运输设备的租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路桥工程施工、地下轨道工程施工;非公路自卸车及相关零部件的制造、技术开发、售后服务及装卸工程服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16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18
8、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3,第19条,1,2,3,4,5,6,7,8,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 2008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净资产数人民币 145,564,200.50 元,折合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序号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股东名称胡志军朱新生上海娴遐
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润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明铎王银柱王金祥杨芝宝陈枫深圳市加利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波白艳辉张歧李田农丛玉敏黄义成杨清芬张乐亲张振文袁志杰胡翔杨振忠陈立仁胡凤玲尹兰喜程伟覃艳明谷水清李宏杰郭保安孙占森王淑芝杨利彬袁大军霍威赵铁岩,持股数额(股)25,263,55725,263,55716,551,72414,482,7597,318,7394,639,8383,765,7702,363,7222,068,9652,068,9651,722,9471,476,5371,476,5371,346,7101,241,3791,232,261951,305871,701869,3477
10、62,321588,870574,912492,904346,562346,562235,521235,521208,168206,897206,897206,897103,795103,79598,58182,75982,759,所占比例21.05%21.05%13.79%12.07%6.10%3.87%3.14%1.97%1.72%1.72%1.44%1.23%1.23%1.12%1.03%1.03%0.79%0.73%0.72%0.64%0.49%0.48%0.41%0.29%0.29%0.20%0.20%0.17%0.17%0.17%0.17%0.09%0.09%0.08%0.07%0
11、.07%,4,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序号373839合计,股东名称王向东贾学敏张文明,持股数额(股)49,29049,29041,379120,000,000,所占比例0.04%0.04%0.04%100%,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3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230 万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
12、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25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公司股票上市
13、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4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5,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24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27条第28条,公司的股份可
14、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15、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
16、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项。6,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前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34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17、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18、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19、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第40条,第41条,第42条,(二),第39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20、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侵占公
21、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其冻结股份进行清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及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22、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8,(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5 条规定的投资事项、46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3、47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3、,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十六)(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43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交易产
24、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9,大交易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44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25、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财务资助;,(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六)债权、债务重组;(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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