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检规则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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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简介,李炜 副院长,一、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1988年8月1日颁布,1988年8月1日实施)。2.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劳动部,劳锅字19924号,1992年1月22日颁布,1992年10月1日起试行)。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1999年9月3日颁布,2000年1月1日实施)。,二、任务,现行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于2000年1月开始实施,已近15年。随着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特别是大型电站锅炉的大量投用,原有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
2、新的要求。按照总局要求,须结合正在制定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有规则及时进行修订,保证其科学性和先进性,使各项工作顺利过渡与衔接。根据总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任务书的要求,本次修订,拟解决以下问题:1针对近年来锅炉使用中遇到的新情况从定期检验的角度提出针对性措施,对易发生缺陷和失效的部位明确检验重点;2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新的检验项目和措施;3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新要求补充相关内容;4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科学修改检验结论;5对近年来出现的先进检验手段和方法进行研究分析,适当地运用到锅炉定期检验中。,三、修订过程,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
3、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
4、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施行。名 称 编 号 批准日期 施行日期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 2015-07-07 2015-10-0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 2015-07-07 201
5、5-10-01,四、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 公 陈新中 王兴胜 曹宏伟 窦文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李 军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建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李 炜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龚凌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 何泾渭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虞月荣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李文广山东电力研究院锅检中心 肖世荣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王旭东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 梁 军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于江涛福建漳州后石电厂 顾克宏,五、修订原则,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
6、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1、依据新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在原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基础上,保留原有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进一步细化;2、新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将结合近些年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一些得失,吸纳较为先进的工作模式和管理经验,提出有关的具体要求;3、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监管的现实需要出发,结合新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的锅炉分类,细化大型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基本内容;4、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
7、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五、修订原则,5、协调相关标准在内容上的冲突问题;6、新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先进性。即保留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中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又要与时俱进,体现现有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形成一套既实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定期检验规范;7、对原有条款进行删改时,必须要有交待和解释。对有争议但目前无结论的原条款、不甚明确或不好操作但不影响大局的条款,可暂时搁置争议,基本保留原来的基本管理和技术要求,待条件成熟时再行修改;8、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9、在保证
8、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项目和程序,减轻企业负担;10、各具体编写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章节具体内容和前后顺序。,六、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统一表述主要在总则、附则部分(如目的、适用范围、检验结论等)统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六、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2.调整体例增加通用要求部分,整合电站锅炉和非电站锅炉的检验要求;(2.1-2.3,3.1-3.3)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附件A)和水(耐)压试验报告(附件B)。,六、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3.补充、细化项目增加首次内部检验
9、的规定;(1.3.1、2.4.15、2.5.1)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1.3.1)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附件C);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2.4)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3.4)增加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内容;(2.1.1、2.5、3.5.6)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2.6.1),六、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4.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衔接协调与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协调,“2.1.1 资料准备”中增加“(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年度检查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和“(10)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检查要求
10、;与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调整外检对安全阀检验要求;与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协调,简化外检对水处理的检验项目,主要交由水处理检验人员检验。,目录框架,1 总 则2 内部检验3 外部检验4 水(耐)压试验5 附 则附件A 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附件B 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附件C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定期检验范围,七、重要修改,1 总则1.1 目的(修改条款)1.2 适用范围(修改条款)1.3 基本要求(定义)(修改条款)1.3.1 定期检验周期1.3.2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2种)1.3.3 使用单位的义务(3条)1.3.4 检验机构和检
11、验人员的职责(7条)注1-3:锅炉范围内管道(除本体内管道)的检验也可由取得动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1.4 监督管理(修改条款),1.1 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1.1 目的,主要变化删除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检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检验工作只是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条件。按上位法调整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G000
12、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TSG G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执行问题:检规是标准,还是最低标准?,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注1-1:本规则中所涉及的锅炉级别引用锅规1.4规定。注1-2:自备电站和热电联产的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1.2 适用范围,主要变化适用于锅规要求的锅炉,删除“本规则不适用原子能锅炉”的规定。有机热载体炉的定期检验由“可参照本规则的相应条款执行”改为按照本规则执行。注1-2:自备电站和热电联产的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带过热器的A级锅炉按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1.3 基本要求,锅炉定期
13、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1.3 基本要求,主要变化锅炉定期检验的定位:依据本规则,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的一种符合性验证活动。取消原检规对三种检验的分别定义,简化文字。定义隐含在实际检验项目中。,1.3.1定期检验周期,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
14、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检验的期限。,1.3.1 定期检验周期,主要变化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内部检验周期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
15、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原规定为“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提出“首次内部检验”的要求(原作为特殊情况,没有具体要求);调整水压试验周期,原规定“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执行有难度,对其必要性有争议,锅规有调整。现改为: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对于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同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1.3.2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除正常的定期检验
16、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1.3.2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本条款:“(1)移装锅炉投运前”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移装后监检规则3.1.2 出厂资料:“(1)审查锅炉出厂资料,是否齐全、有效(A类);对于移装锅炉,还应当审查移装前内部检验报告和锅炉使用登记机关的过户变更证明文件(A类)”移装前,1.3.2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主要变化删除增加外部检验的要求。原规定为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有安装监检);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有每年一次外检);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理由同上)。删除新装、
17、移装、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增加内部检验的要求(通过监检和首次检验)。删除“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增加内部检验的要求(锅规第9.4.11.1(2)条款中规定可以缩短检验周期)。删除增加水压试验的要求。(移装、修理改造后按相关标准、方案要求执行),1.3.3 使用单位的义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2)做好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3)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1.3
18、.3 使用单位的义务,主要变化依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明确使用单位应当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的主体责任;规定对于重大缺陷,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所谓重大缺陷是指不及时处理将会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1.3.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1)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工作(注1-3),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2)检验机构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并且通知使用单位;(3)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当根据锅炉具体
19、情况,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炉以外的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应当编制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4)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进行检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5)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6)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7)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
20、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见附件A,报告的其他附页由检验机构根据检验具体情况制定,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见附件B,并且及时交付使用单位。注1-3:锅炉范围内管道(除本体内管道)的检验也可由取得动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1.3.4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主要变化增加“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的要求;增加“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进行检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要求;调整制定检验方案的要求,改为主要针对电站锅炉;将“对于检验结论为停止
21、运行的锅炉检验报告应上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改为“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补充了对检验记录、报告时限的要求;注1-3明确锅炉范围内管道(除本体内管道)的检验也可由取得动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二噁英的危害,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作为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最为有效的方法,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已成为各地政府应对垃圾处理难题的普遍选择。然而,垃圾焚烧可能带来污染问题,如汞和其它重金属、有机卤化物、酸性气体、会损害肺功能的微粒和温室气体等等。特别是二噁英污染的危害,已成为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高度关
22、心的问题。,二噁英的危害,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九个部委于2010年联合发文(环发2010123号)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二噁英的污染,指出二噁英具有很强生物毒性,同时具有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特点,进入环境将长期残留,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二噁英及其特性,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中的定义,二噁英是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所以二噁英不是一种物质,而是多达210种物质(异构体)的统称。二噁英在标准状态下呈固态,熔点约为3033
23、05。二噁英极难解溶于水,但很容易溶解于脂肪,所以它容易在生物体内积累,并难以被排出。二噁英在705以下时是相当稳定的,高于此温度即开始分解。二噁英在一般环境温度下不易从表面挥发。这一特性加上热稳定性和在水中的低溶解度,是决定二噁英在环境中去向的重要特性。,二噁英毒性,据报导,二噁英是目前发现的无意识合成的副产品中毒性最强的化合物,它的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0倍以上。同时它是一种对人体非常有害的物质,即使在很微量的情况下,长期摄取时便可引起癌症等顽症,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已将它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此外二噁英对人体还会引起皮肤痤疮、头痛、失聪、忧郁、失眠、新生儿畸形等症,并可能具有长期效应,如导致
24、染色体损伤、心力衰竭、内分泌失调等。据有关报道,只要1盎斯(28.35克)二噁英,就能将100万人置于死地。二噁英除了具有致癌毒性以外,还具有生殖毒性和遗传毒性,直接危害子孙后代的健康和生活。二噁英又是一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环境中持久存在并不断富集,一旦摄入生物体就很难分解或排出,会随食物链不断传递和积累放大。因此二噁英污染是关系到人类存亡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加以控制。,二噁英产生机理,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二噁英的生成机理比较复杂,主要形成于垃圾燃烧及烟气冷却两个阶段: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常有含氯有机物,当焚烧温度低于800,含氯垃圾不完全燃烧,极易生成二噁英。在850以上、炉膛高温区域停留时间
25、不小于2s时,约99.9%的二噁英会分解形成二噁英前体物质;上述前体物质在300-500温度区间时,会继续在烟气中所含铜、钴等金属离子的催化作用下,重新生成二噁英。,控制措施,从二噁英的生成机理可以看出,影响二噁英形成的主要因素有燃料的含氯量、炉膛燃烧温度及烟气在炉膛内停留时间等,故对二噁英的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控制炉膛温度不低于850、烟气在炉膛高温区域的停留时间不小于2s、使垃圾在焚烧炉得以充分燃烧;(2)缩短烟气在处理和排放过程中处于300-500温度区间的时间,以防二噁英重新合成;(3)通过尾气净化处理来控制,包括石灰浆喷淋、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等措施,进一步吸附二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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