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永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0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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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二O一O年十月修订,0,、,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2、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在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
3、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1,(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按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5、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提供担保等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十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审议批准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有权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将相关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第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的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的除外),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
6、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或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2,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万元;,(三)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四)交易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
7、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七条 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时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不同的,以其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相关交易金额不再纳入累计金额计算范围。,第八条 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主营业务投资事项。,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
8、期货、期权、外汇、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九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在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的担保;
9、,(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连续12个月内单,3,笔或累计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一条 公司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以上的无偿捐赠捐助事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交易事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可以不按照本规则规定
10、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交易事项的,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规则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批准。,公司参股的其他公司发生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交易事项的,以相应交易事项的相关交易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本规则规定标准确定审议批准权限。,第十四条 本规则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交易或合同标的如为股权的,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或合同标的如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11、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在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应比照前款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第十五条 本规则第五条第(十五)项规定的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以及本规则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议批准:,(一)涉及以债权方式融通资金的,由董事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分类列明各种性质贷款或非贷款类债权融资的年度预算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核准额度内,由董事会或由其授权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对于核准额度外的非预算或超预算债权融资事项,在连续12个
12、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预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应事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涉及利用自有资金新建、改建、扩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的,,比照前项规定执行。,(三)涉及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的,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四)涉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正常采购、运输、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日常经营事项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或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4,(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明确规定审议程序的其他事项,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13、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14、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10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15、大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5,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16、,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并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提议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17、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就临时提案的内容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各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各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
18、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对于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股东大会召开进行提示。6,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19、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最近5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况;,(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20、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监事候选人可以分别由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公司董、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提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7,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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