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588 北辰实业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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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 京 北 辰 实 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于2012年6月1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并于2012年7月30日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备案生效的经修订公司章程),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五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和注册资本减资和购回股份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股票和股东名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监事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
2、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保险劳动管理工会组织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通知争议的解决附则2,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32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
3、97年4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1509936号。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英文:,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NORTH STAR COMPANY LIMITED,第三条,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邮政编码:电话:图文传真:,100101(010)6499 1284(010)6499 1967,第四条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对公司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4、责任。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保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原章程进行修改,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本章程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代。3,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
5、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一条,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利用境内外社会资金,从事物业投资和物业发展,开
6、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以质量为中心,以市场为依托,以效益为目的,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并运用灵活的经营原则,创世界一流公司,以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公寓、客房;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购置及商品房销售;承接国际国内会议、出租展览场地及设施、提供会务服务,出租出售批发零售商业用、餐饮娱乐业用场地及设施。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金银首饰、家具、字画、副食品、食品、粮油食品、汽车配件、宠物食品、电子计算机、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出版物,计生用品,防盗保险柜,摩托车,西药制剂,中成
7、药,医疗器械、烟草(仅限零售);刻字服务;修理钟表,家用电器;验光配镜服务;饮食服务;健康咨询;出租、零售音像磁带制品。餐饮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电器设备、激光、电子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清洗设备维修,日用品修理,美容美发,浴池服务,摄录像服务,打字、复印类商务服务,4,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服装加工。,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走势,国内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
8、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两种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它种类的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
9、股。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的义务和权利。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67,020,000股,其中内资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持有1,161,000,031股,其比例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约34.48%;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707,020,000股,其比例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约21
10、%;其他境内上市流通股(A股)股东持有1,498,999,9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52%。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5,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6702万元。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1、批准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它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类别的公司股份可以在各自的流通领域内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第二十六条,关于行使权力终止以邮递方式发送股息单,如该等股息单未予提现,则该项权力须于该等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然而,在该等股息单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亦可行使该项权力。公司
12、可以出售无法追寻的股东的股份并保留所得款项,假若:(一)在十二年内,有关股份最少有三次派发股利,而该段期间内股东没有领取任何股利;及(二)在十二年期满时,公司于报章上刊登广告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公告表示有意出售股份,并知会该机构及有关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6,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13、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还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按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其股份购回的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
14、高价格;及(二)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发出。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7,(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在该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
15、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登出(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登出(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份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份,按照下述办法办理:(1)购
16、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8,(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份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17、金账户中。,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情形。本章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馈赠;(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
18、,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它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它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9,第三十七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五条禁止的行为:(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份;(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三)以股份
19、的形式分配股利;(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五)公司法、特别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20、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公司股票可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的转让和转移,需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10,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它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它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21、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22、,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11,(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
23、成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它地方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
24、某一部份注册的股份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它部分。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让,但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无需申述任何理由,除非:(一)已向公司支付二元五角港币的费用,或于当时经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它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三)转让文据已付清应缴的印花税;(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12,让股份的证据;(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4位;及(六)有关股份并无附带任何公
25、司的留置权。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都须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它为董事会接受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也可以采用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标准过户表格;而该文据可以以人手书写签署或以打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置备于公司法定地址或由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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