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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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周晨光,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
3、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
4、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5、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六)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a)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b)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c)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d)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
7、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
8、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a)国家主权的事项;(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d)犯罪和刑罚;(e)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f)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g)民事基本制度;(h)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i)诉讼和仲裁制度;(j)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
9、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a)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b)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
10、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
11、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5)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
12、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6)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b)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大量地方规章,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
13、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7)国际条约,(二)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我国法的效力层级如下:(1)宪法至上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 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
14、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
15、规定(4)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b)地方性法规与
16、部门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6)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17、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
18、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建设法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
19、法的主体。建设法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之间是什么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立项、资金筹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行政机关在这些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20、(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即民事商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在建设活动中,各类民事商事主体,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1、、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是通过合同建立起相互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之间是什么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例如,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建设单位也要提供相应的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会与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
22、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二)法人有哪些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二
2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制度产生以前,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社会生产活动的扩大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许多社会活动必须由自然人合作完成。因此,法人是出于需要,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即所谓“拟制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
24、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在计划经济时期,从事建设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不独立的。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法人都是独立的,可以独立开展建设活动。实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来自行政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使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或者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这样,可以使企业发挥各自优势,进行正当竞争,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建设领域曾经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确认企业
25、的法人地位,明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并建立起相应的法人破产制度,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企业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与动力。,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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